疫情劳动期间的报酬处理支付(上海地区)(中伦文德依法治疫系列文章之六)
2020-02-12 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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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各级政府陆续发布了多份文件,诸多地方政府明确延迟复工日期至2月10日。日前,我接到一些企业就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咨询,本文仅根据目前政府发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此问题特向企业和职共做如下整理和解读,让企业和员工能够直观理解。

一、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2、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上海要求2月9日24:00前企业不能复工,因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属于此列。

对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延期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以上解读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春节延长假期期间。春节假期已经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至2月2日。依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二、属于加班双倍工资的情况

1、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依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

2、延期复工期间工作,又不能补休的。

上海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工作的职工,企业应给与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加班计算双倍工资(来自上海人社局的解答)。

 

三、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情况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2、停业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通过和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用。上海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领取稳岗补贴。

以上解读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

 

四、 返沪人员隔离期的工资

     上海最新发布了《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以及《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要求来自湖北或者途径湖北或者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的人员,隔离14天。

对于非重点疫区的来沪人员,没有明确也需要隔离14天。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响应号召,控制疫情,采取凡返沪人员均隔离14天的措施。此情况下,对于被要求隔离的员工,应正常发放工资。

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可以采取在隔离地工作的方法,或者提供住宿等集中隔离,以减少成本。

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超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具备自主决定权。

 

五、仲裁时效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也就是说,这段时间不计算在时效之内。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如有后续政策发布,后续更新。

补充说明:

1、文中“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即2020年1月24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文中“国办发明电[2020]1号”,即2020年1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仇建律师团队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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