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维护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生活中仍然还有很多人不太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的人认为律师就是传话筒,美其名曰“生活律师”;有的人则认为律师就是陪跑的,跟着案件程序走,起不到太大作用;甚至还有人认为律师什么作用也没有,并且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迷恋请托关系。那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本文将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来向大家呈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在被忽略的事实上寻找真相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呈现出来的事实有时候并不是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全球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检方认为血证如山的血迹证据被辩护律师推翻,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警方在现场发现的一只血手套和在辛普森住宅发现的一只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中、住宅门前小道和二楼卧室的袜子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是,辩方律师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一侧的血迹绝不可能穿过脚踝浸透到另一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一边直接浸透到另一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因此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里面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那天,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后在血样里添加了这种螯合剂。其次,现场勘查报告表明现场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也很激烈。被害人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和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是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据此,辩方律师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检方血迹证据的效力被律师成功否定为整个案件的无罪奠定了基础。
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与美国的司法制度有着一定差异,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我国律师在发现真相方面与美国律师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在笔者办理的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店主在门店里被一男子骗了3万元钱,该男子诈骗得逞后脱身不及被店主识破,随后被店主及店主的两个弟弟拘禁在门店里达4天之久。后该男子寻机会打电话报警,店主、店主的两个弟弟及店主的妻子四人都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而被刑事拘留。由于店主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因此决定只给店主妻子聘请律师。在会见中,笔者见店主妻子面目和善、语气柔和,多年办案习练“五听”的经验告诉笔者,店主妻子不像是撺掇家人违法的人。于是笔者就问她“在决定扣留骗子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她就明确地告知,她要求报警处理,反对扣人,但是她爱人和两个小叔子都不听她的。她还说关于这一点警察从来没有问过,所以她也不知道该不该说。我反复向她确认,她肯定地说这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于是笔者告诉她:“下一次警察来做笔录的时候,最后一定会问你有什么补充吗?这时候你就要求把你反对扣人的情况补充到笔录里,你就说律师说了,这是我的权利。”后来警察再做笔录的时候就把这个事实补充到笔录里。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后来在审查逮捕的时候检察机关就没有批捕逮捕她。这个被忽略后最终被律师发掘出的事实,改变了她的命运。
二、突破思维定势,刑期减少
从事某个行业久了,往往容易产生思维定势。从心理学定义上来讲,思维定势也称“惯性思维”,是由先前的活动而造成的一种对活动的特殊的心理准备状态,或活动的倾向性。在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定势使人能够应用已掌握的方法迅速解决问题。而在情境发生变化时,它则会妨碍人采用新的方法。在刑事案件中,思维定势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灾难。
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制造了7台特殊锅炉,并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100万元。在这个案子中,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认为,制造该特殊锅炉仅需要一项技术。1台锅炉市场价格300万元,7台就是2100万元,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错误认为请律师没什么用,除了浪费钱还是浪费钱,于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没有聘请律师。但是到了审判阶段,出于对缓刑的强烈渴望,被告人坚决要聘请律师。
律师接手后通过仔细对比研究锅炉的技术构成后发现,制造该锅炉的技术一共有七个秘点构成,七个秘点中只有一个侵犯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一个秘点,却要按照整个锅炉的价值来计算犯罪数额,对被告人来说是极不不公正的。于是,律师在开庭前提出对七个秘点进行分割以确定被侵犯的秘点对应的价值的申请,法官认为律师的观点有道理,就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被侵犯的秘点对应的价值进行了鉴定。最后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被侵犯的秘点价值为10万元,由此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从2100万降到70万元。另外,律师还提出了办案人员的另一个惯性思维问题,市场上生产相同锅炉的公司不止一家,就算被告人不侵犯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意味某公司的七台锅炉能全部出售,如果按照7台的销售金额归责,过于严苛。最后经过庭审,综合全案情况后,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如果不是律师的介入,成功地把销售金额从2100万降到70万元,被告人极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实刑。
三、打破证据链条的薄弱处,成功辩护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及时发现、打破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对案件最终走向至关重要,在此举一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某地的办案单位查获了大量的仿造国际一线大牌LV,GUICH的女士挎包,经查证销售金额2000万元。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发现物品扣押单上既没有物品保管人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签名,扣押单后还附了多张现场照片来辅助证明挎包的数量,但是律师对扣押单记载的挎包数量的准确性高度怀疑。经验丰富的律师知道,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仅仅以扣押单上的签名不完备为由,很难否定扣押单的证据效力。于是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了要求,坚持要亲自看到物证并清点挎包的数量。办案单位先是予以拒绝,后出具一份工作记录。记录载明这是一次集中行动,本案查扣的挎包和其他案件查扣的同品牌挎包在库房里混同了,无法区分。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物品的具体数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毫无疑问,2000万元的销售金额属于销售金额巨大,预计判5年是个正常的刑期。因为辩护律师及时发现了证据链条的薄弱处并尽力打破它,最后获得了不起诉结案的良好结果。被告人全部被释放,在这起案件中,辩护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律师的作用不止于前述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还可能出现管辖错误,主体认定错误,因果关系认定错误等情况,在这些辨点上,辩护律师是可以极大地施展拳脚,发挥作用,因篇幅所限案例就不一一列举。上述案例如能促使读者对律师的作用产生一些正面积极的思考,笔者将深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