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非洲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涵盖能源、矿业、制造业等多个领域,为非洲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也为自身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非洲国家政局动荡频发,经济发展面临多重挑战。部分国家采取所谓“资源主权觉醒”政策,采用近乎霸凌的非正常行政手段掠夺中国在非企业以应对其自身财政危机。中国企业如何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期法律合规指引旨在结合非洲投资环境的现实特点,立足于中国在非企业遭受非正常行政措施的情形,为中国企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企业在非洲投资提供可供参考的维权路径与风险应对策略,助力企业及银行金融机构在非洲市场稳健前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一、依靠投资所在国法律规定采取维权措施
中国在非企业(以下简称为“涉事企业”)遭受当地行政部门的非正常行政措施对待时,涉事企业通常有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两条维权路径可行。
具体而言,涉事企业可在遭受非正常行政措施后,向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主体提起行政申诉,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主体驳回申诉请求或者维持原行政措施的,涉事企业可依次向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主体提起行政申诉。
若通过行政申诉路径无法获得救济、解决争端,涉事企业则可考虑向所在国相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法院受理后,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行政措施的合理、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国内相关规定,提起行政申诉、行政诉讼 一般均有期限要求[2]。涉事企业需注意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若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采取适当措施,可能导致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申诉、诉讼请求。
此外,投资所在国行政部门采取非正常行政措施往往具有较强烈的政治色彩,考虑到部分非洲国家经济情况较差,部分国家甚至由军政府掌权,法律体系受到严重破坏。在此等背景下,我们倾向性认为,涉事企业欲通过行政申诉及行政诉讼等投资所在国国内层面的相关措施获得救济、解决争端存在较大困难。
二、国际组织层面的维权路径/救济措施
在通过投资所在国国内层面的救济措施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涉事企业可考虑采取国际仲裁途径,将争议提交给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以下简称为“OHADA”)的争端解决机制。
OHADA产生于1993年,目前有17个成员国[3]。OHADA的《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及其统一法[4]在成员国国内可直接适用,且优先于国内法。因此,OHADA条约及法律制度具有超国家性的强制效力。我们倾向性认为,若涉事企业在OHADA成员国内因非正常行政措施遭受损害,且难以通过所在国国内程序解决问题的,可考虑采取OHADA体系下的相关争议解决措施。
(一)OHADA的主要争议解决机制
OHADA 仲裁制度区分了两种并行的仲裁模式:一种是基于《仲裁统一法》进行的普通仲裁;另一种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根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进行的机构仲裁。但无论是普通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程序都应符合《仲裁统一法》的基本原则。
(二)管辖范围
OHADA 通过“属地原则”的应用确立了较为广泛的仲裁管辖权。《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 21 条规定:“如果合同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某一成员国国境内,或如果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地或准备履行地在某一个或某几个成员国国境内,合同当事人就可根据仲裁条款或庭外和解协议将争议提交本章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5]2017 年 11 月 23 日修改生效后的《仲裁统一法》使 OHADA 仲裁从商事仲裁扩展到投资仲裁,进一步扩大了受理范围。
(三)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 OHADA 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对于 CCJA 的主持下进行的机构仲裁,CCJA有权力执行仲裁裁决或在对裁决的有效性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拒绝执行并宣布裁决无效。此外,OHADA 仲裁并不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因此,只要有 CCJA 的仲裁裁决执行书,就可以在所有的成员国中直接执行而无须另行申请执行程序。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倾向性认为涉事企业在遭受投资所在国非正常行政措施并受到损害后,若涉事企业与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相关方在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中有仲裁条款,则可考虑提交OHADA争端解决机制,在其体系下解决相关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前所述,部分非洲国家经济较差、政局混乱且法律体系受到破坏,且OHADA仲裁裁决的执行阻力较大,如果仲裁庭的裁决不利于东道国,东道国往往以主权豁免等作为对抗理由,从而搁置仲裁裁决[6]。因此,我们倾向性认为,在所在国政府存在强烈的政治意图的情况下,涉事企业将争议诉诸 OHADA 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在国政府一定程度上存在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
三、其他可能的维权路径/救济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商
中非之间发展平等互惠的贸易,能为双方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民生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部分非洲国家经济落后、教育资源匮乏,其自身往往缺乏企业运营的知识和经验,若投资所在国采取非正常行政措施掠夺中国在非企业,其背后通常有特殊的政治意图。
在此等背景下,我们倾向于建议涉事企业积极主动与投资所在国相关行政主体和政府方面保持沟通,一方面通过沟通协商,表达涉事企业的具体诉求和意愿,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在沟通中或可了解到投资所在国相关行为的真实目的,以便涉事企业采取下一步行动。
(二)采取外交途径
中国在非企业受到当地非正常行政措施损害的,可考虑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议:
1. 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协调,阐明中方立场,并要求对方重新审查决定或提供合理解释。涉事企业可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事件经过及诉求,使馆通过外交照会或高层对话推动解决;
2. 申请商务部、外交部等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争议。若通过协商及大使馆交涉仍无法解决争议,建议涉事企业考虑申请商务部及外交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同介入,通过外交渠道正式交涉以解决纠纷。
四、中国企业在非投资的未来展望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在非洲的经营环境正变得日益复杂,面临着多重挑战和不确定性。为了在这一充满变数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需要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多个层面采取更为系统和前瞻性的策略,同时加强与非洲国家的深度互动,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长期利益的保障。
在政治层面,企业须高度重视非洲国家的政治动态,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局势多变的背景下,非洲大陆的政治格局正在经历深刻调整。许多非洲国家的中央政府权力相对有限,地方实权派和传统部落首领在地方事务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这种权力结构的分散性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时,不仅要与中央政府保持良好沟通,还必须深入地方,与地方实权人物和部落首领建立信任关系。此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际势力在非洲的博弈,提前布局,避免因外部干预而陷入被动局面。
在文化层面,文化差异是企业融入非洲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规范各不相同,企业需要采取“文化融入”的策略,通过深度交流和互动,赢得当地民众和中下层实权人士的好感。这种“软实力”的运用不仅能为企业赢得声誉,还能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减少阻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在未来的国际局势演变中,非洲大陆的政局动荡和不确定性将持续加剧,中国企业在这片土地上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将日益复杂。因此,企业需要从战略到执行层面保持高度警觉,采取“未雨绸缪”的策略。这种前瞻性的策略不仅能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将为国家的长远利益提供坚实保障。
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企业在非洲投资风险防范对策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展合作与交流等方式,来应对企业在非洲投资的法律风险。
(一)提供法律风险信息与咨询服务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利用自身海外网点布局广、信息收集便利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投资目标市场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提示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因素,如某些国家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劳动法律差异风险等,帮助企业提高决策科学性。同时,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法律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解答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与金融交叉问题。
(二)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1.提供风险缓释类金融产品
中国银行业可与保险机构合作,为企业推荐适合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可保障企业因投资所在国国有化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自身也可提供保函担保等业务,当企业因法律风险导致违约等情况时,由银行按约定承担相应支付责任,降低企业损失。
2.设计灵活的融资方案
根据非洲投资项目特点和法律风险状况,银行业可设计个性化融资方案。如对于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采取分阶段放款方式,待项目通过关键法律审批节点或满足一定法律合规条件后,再发放后续资金。像中国银行参与的赞比亚曼巴火电站项目,通过合理的项目融资安排,助力企业开展投资。
3.推出汇率风险管理产品
鉴于非洲部分国家汇率波动较大,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之外的额外经济损失,银行可推出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引发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三)加强与各方的合作与交流:
1.与非洲当地金融机构合作
中国银行业可与非洲当地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如中非银联体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牵头成立,成员包括众多非洲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金融机构。通过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可借助其对当地法律和市场的了解,为中资企业提供更贴合实际的金融服务与法律风险建议。
2.携手法律专业机构
银行可与国内外专业律师事务所、非洲法律事务中心等合作,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邀请法律专家为企业开展法律培训,或在企业投资决策阶段,共同为企业进行法律审慎调查,评估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
3.推动多边司法合作。银行业可积极参与推动中国与非洲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支持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推动更多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署,为企业在非洲投资遇到法律纠纷时,提供更便捷的司法解决途径。
(四)强化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1.跟踪法律政策变化
银行应持续跟踪非洲投资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企业。如当某国出台新的环保法规,可能影响企业投资项目时,银行可及时告知企业,促使企业调整经营策略,避免违法风险。
2.监控借款企业合规情况
银行在贷后管理中,注意将借款企业对当地法律的遵守情况纳入监控范围,定期检查借款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当地劳动、环保、土地、能源、税收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借款企业整改,降低因借款企业违法违规导致的银行信贷风险
[1] 不同国家对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层级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以尼日尔为例,当行政申诉失败后,相关企业应向尼亚美最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以我国法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投资所在国对于申诉及诉讼的具体期限要求,请以所在国法律规定及当地执业律师意见为准。
[3] 1993 年 10 月 17 日,14 个非洲国家在毛里求斯签订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OHADA 由此产生。该组织目前共有 17 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刚果(金)、科摩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赤道几内亚、马里、尼日尔、刚果(布)、塞内加尔、乍得和多哥。
[4] 自 OHADA 成立,已制定十部商事统一法:《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担保统一法》《会计与财务报告统一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合作社统一法》《债务清偿简易程序和执行措施统一法》《债务清偿集体程序(破产)统一法》《仲裁统一法》以及《调解统一法》。此外,OHADA 已通过四个条约条例:《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修订条例》《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
[5] 《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21 条规定:“En application d’une clause compromissoire ou d’un compromis d’arbitrage, toute partie à un contrat, soit que l’une des parties ait son domicile ou sa résidence habituelle dans un des Etats Parties, soit que le contrat soit exécuté ou à exécuter en tout ou partie sur le territoire d’un ou plusieurs Etats Parties, peut soumettre un différend d’ordre contractuel à la procédure d’arbitrage prévue par le présent titre. ” 参 见 网 址 :https://www.ohada.org/traite-relatif-a-lharmonisation-du-droit-des-affaires-en-afrique/
[6] 如 2020 年至 2024 年间,乍得共和国与中国香港公司 N-Soft Ltd 发生争议,N-Soft 公司向 OHADA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要求乍得方面支付赔偿金及附加利息和费用。乍得援引外交财产豁免权成功阻止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