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评丨明星涉税问题研究及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必看)
2024-07-09 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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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隐忍多年的刀郎重出江湖,一首罗刹海市火遍了全球,苟苟营、马户、又鸟、拆杆儿等均上了热搜,歌词“未曾开言先转腚”也让好声音被架在火上烤。而国际巨星COCO李玟的突然离世以及随后流传出来的九分多钟录音更是让好声音再掀风波。超级巨星COCO李玟竟然能受到如此不公平对待,全球歌迷因此义愤填膺,随后各种黑幕爆料更是引起好声音各种口诛笔伐,事件不断发酵因此让好声音走上了万劫难复的地步,好声音的母公司星空文化股价也因此直接腰斩,,面对舆论压力,浙江广电集团不得不介入调查,好声音也因此不得不暂时停播。

 

好声音处在风口浪尖,导师们这些明星也是坐立不安,如坐针毡,有些导师的评论区早已沦陷,遭到各种控诉。因为好声音各种传言,比如转腚需50万,屁腚如印钞,只要出得起,冠军属于你等等,人们关注这些明星过往的言行举止的同时也自然开始关注这些明星的收入问题,开始关注导师们这些明星收入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自然也包括涉税合规问题。

 

一、明星收入高,涉税问题严重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都应该是税法遵从的典范,没有任何证据面前,我们相信好声音的这些导师们明星,其收入是合法的,没有涉税合规问题,都已经履行了其纳税义务。

 

明星涉税不仅我们老百姓关注,我们的税务机关也是十分关注的,如果明星没有做好税法遵从,就可能引致税务机关介入稽查,一旦被稽查出现合规问题,届时不仅仅是这些明星的个人的形象受损,更可能给这些明星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损失,严重者还可能因此涉刑。

 

事实上,好声音导师们这些明星的出场费确实不菲,网上流传的一个出场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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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曝光的出场费表,即便是最低酬劳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都是天文数字。导师们这些大明星能获得如此巨额的酬劳,很大一部分是资本的功劳。资本的超级运作能力让好声音赚得盆满钵满,导师们的酬劳也自然水涨船高。

 

导师们这些大明星转转身就可轻而易举获得数千万的收入,而日夜操劳的科学家们,即便他们劳苦功高也却只得领取微薄的工资和不起眼的津贴。现实一对比如果导师们这些大明星言行一旦出现偏差,也就难怪老百姓们会义愤填膺,无限遐想,甚至会主观推定这些导师们大明星的收入可能会有严重的涉税问题,毕竟他们都是大明星,而近年明星涉税问题还是十分严重和普遍的。马克思曾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老百姓面对资本的无力感也只能往资本的血和泪的角度思考问题,思考明星收入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明星的收入确实是高,前些年房地产行业暴利,而能跟房地产行业媲美的行业,掐指一算可能就只有娱乐业了,特别是影视歌。

 

2017年今日头条公布了一份《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100位名人2016年一年的总收入达到70亿9530万元,榜单前10位名人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前三十名的收入超过了35亿元,前五十名的收入近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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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单中披露的收入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不包含名人名下的投资性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这份榜单是针对两岸三地的所有名人,包括歌手、演员、导演、编剧、主持人、作家、艺术家、体育明星等,但是,可以发现,上榜的100位名人中,仅有林丹、朗朗两人不属于影视歌行业,其他几乎就是一份影视歌明星收入榜。

 

明星收入高,如果都依法纳税老百姓也是可以接受,毕竟收入没有灰色地带,靠劳动合法取得,收入光荣,但恰恰相反,这些年有些高收入明星却被爆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的明星涉案金额都十分惊人,这也就难怪老百姓会质疑这些高收入明星,他们的高收入是否真的都是合法的税后所得。

 

 

二、明星收入该如何缴税

 

明星收入来源多样,名目繁多,有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同时收入链条也比较复杂,演艺产业链可以衍生出演出制作、舞台设备、舞台美术、演出、票务、剧场经营、演出经纪、衍生产品开发等等。但不管怎么样,就明星个人收入而言,需缴纳的主要还是个人所得税,明星如何缴纳个税要取决于收入类型。

 

明星闻名遐迩,但在税法面前,也是一样的,纳税义务跟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取得相应的收入,就要按照该收入类型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明星大概需要按以下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1)明星获得固定收入或者签约影视公司的股权激励,跟公司普通员工一样,一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3)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4)明星出书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税;

(5)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税;

(6)明星个人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

(7)明星出售房产、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8)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被划分成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中,对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权权使用费等),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三、明星逃税避税方式及风险分析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的财政收入,属于公共服务的对价,算是从纳税人身上分割一部分油水手段,正因如此,纳税人天然有税痛感,自然有避税和逃税的冲动。

 

避税,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依法纳税人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逃税漏税就是指纳税人利用非法手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漏报、少报、不报应税收入、收益,伪造账证,隐匿财产,甚至贿赂税收官员等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非法行为。

 

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国家并不禁止避税(只要指合理避税),但对于偷税逃税行为,国家是禁止的,严厉打击的。

 

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税基庞大,因此其避税逃税的动力与普通人相比,积极性更大,花样更多,要不他们则只能适用顶格纳税。

 

具体下面分析几种明星主要避税逃税方式,同时揭示一下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

 

1、大小合同(即阴阳合同)

 

2018年崔永元“对撕”范冰冰的大小合同,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大小应该指两个合同的标的数额大小不一样,大标的额为“阴合同”,而小标的额为“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事实上,签署阴阳合同在中国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建筑领域和房屋买卖领域出现最多。建筑领域出现阴阳合同的冲动在于《招投标法》规制,串通招投标,腐败可能是原因,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多的就是为了省税,减少房屋交易环节各种税收,实际上就是逃税。

 

“阳合同”用于备案,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偷逃税款。明星签署“阴阳合同”的动力,可能不仅仅是为了隐藏收入而已,是否有其他意图不去追究,但大小合同肯定会涉及税款问题,这就是《税收征管法》及《刑法》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隐瞒收入的行为”。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2、设立明星工作室

 

现在,越来越多的明星艺人都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甚至有的还不止一个,明星开个人工作室已经成了演艺圈趋势。明星成立工作室,某种意义上是明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充分利用资源的表现,明星在拍戏接代言的同时,便于拓展自己的事业,集合各合伙人拓展自己的事业,打造品牌之举措,也是明星个人转化为商人的投资本色。

 

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忽视明星工作室作为逃避税方式的一面。明星工作室,有别于个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企业形式不同,纳税义务也有差异,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依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只是与自然人相比,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税率档有明显的下降,因此税负会有所降低;同时工作室作为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合同,承揽广告拍片等,许多成本也因此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降低明星的一部分税收。

 

但是设立工作室的风险也是存在的,明星变成了工作室员工,个人工资成了工作室成本,花费可以在工作室摊销,同时,有些工作室的合伙人还可能仅仅是挂名而已,通过众多合伙人的方式转移利润,实际上其他工作室的人员都是某个明星个人控制的,有的明星更人身兼多种角色,分享收益却多入成本。工作室上述种种也许形式上符合税法上的范式,但忽视了税法一个重要征税原则,那就是实质征税,工作室上述种种筹划,面临的风险就是有逃漏税嫌疑,一旦操作不当,犯低级错误,也就会陷入税务风险。

 

3、税后收入

 

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将会使明星的名义收入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将名义收入转化为到手收入也就成为明星追逐的目标,税后收入就顺理成章成了明星避税的手段。

 

所谓税后收入就是扣除各项成本后的纯收入,包括明星个人应承担的税收成本,这实际上是明星转嫁成本的方式,在A十H收入构成中,明星个人拿走纯A收入,H税款转嫁给出品方或广告商。因此现实中明星很少关注税务问题,拿钱走人非常普遍。

 

税后收入操作简单,已成为中国娱乐业特色现象,但也成行业痼疾。根据税法的规定,出品方或广告商确实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是这种代扣代缴义务其实与税后收入的约定还是有本质区别,税后收入的约定更倾向于包税约定,这种约定是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本质上是防止税源流失,而包税约定则往往会造成税源流失的,因此不是税法鼓励的行为,相反应反对。

 

明星税后收入除会令明星个人责任感流失外,许多出品方或广告商也因此产生有逃避税的冲动,自然也会伴随不缴纳、不及时缴税现象,税源也因此流失。如果没有“代为缴纳”,构成偷逃税款,法律的责任其实还是应该由明星个人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当然税后收入还有一系列申报问题,不及时申报也容易被认定为漏税,明星不应成为甩手掌柜,税收看客。

 

4、避税天堂,寻找税收洼地

 

避税天堂是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低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著名的避税天堂有列支敦士、安道尔、摩纳哥、海峡群岛、马恩岛等欧洲小国或地区,以及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等加勒比地区都属避税天堂。中国的香港,还有之前火热的新疆霍尔果斯也算是避税地区。避税天堂主要是其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有税率差原因,有税收返还原因,有税种变化原因,等等。

 

以霍尔果斯为例,霍尔果斯之所以成为娱乐业的避税港,也只要是其优惠政策造就的。按照当地政策规定,2010年至2020年期间在当地新设、且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五免五减半”。2017年6月,这一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又扩大为“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引进企业人员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以上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不仅如此,自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全面推行后,霍尔果斯开发区新设立企业还可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按比率奖励返还政策。奖励比率最高可达地方财政留存总额的50%。

 

正因为高度税收优惠政策,远优于国内其它地区所谓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等,众多明星出于逐利本性,自然趋之若鹜到霍尔果斯开设企业经营。从2011年至今,来自内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有1600多家,其中不乏范冰冰、吴秀波等影视明星所属的公司。霍尔果斯这个充满异域风情的名字也不断出现在电影院的荧屏中,“霍莱坞”的名号由此而来。

 

但是如出于税收筹划考虑,真实到当地经营,明星也无任何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出现大量明星设立的“壳”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关联交易逃税,企业及母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注册分公司,转入巨额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没有实质经营,没有办公人员和场所,巨额利润转移,实际上己与我国税法是相抵触,届时被清理的命运难以避免,责任被追究也难以解除,众明星需谨慎。

 

5、其它手段

实践中,明星还普遍存在变换收入性质,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舞台设备租赁费和折余价值抵顶剧场租赁费,以虚假发票、白条列支演员工资,车辆运输费、拍摄费、道具费无合法凭证等隐瞒收入和虚增成本行为,还存在演职员收入水平与缴纳税款不匹配、未按规定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未合并申报纳税以及知名演员工作室异地注册等避税方式,从而达到规避代扣代缴义务和少缴税款目的,对此风险也需关注。

 

四、明星被稽查的严重后果

 

中国实体经济千疮百孔,不容乐观,到处钱荒,而与之对比显明的是,明星吸金有道,滚滚财源,这就难免这些大明星的收入会成为风口浪尖话题。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有一定的表率作用,如果成为偷逃税主体,其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不容忽视。国内外因税务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明星众多,毛阿敏、刘晓庆、林志玲、萧蔷、吴宗宪、梅西、罗纳尔多等等都有涉及风波,为此也付出沉重代价,他们的教训值得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13日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并且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这是稽查局明确宣告天下的稽查任务。

 

自2017年开始,明星涉税被稽查案例也确实越来越多,直播和文娱行业成为稽查重点,明星取得收入涉税压力也越来越大,毕竟50%到5倍以下的罚款确实是国家大杀器,加上税款、滞纳金足以让这些明星难以喘气,甚至有可能一夜返贫。

 

2018年范冰冰偷逃税案追缴税款、罚款等超8亿元;

2021年12月20日,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14亿元;

2021年8月27日,郑爽偷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2019--2020年之间,邓伦偷逃个人税款,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共计1.06亿元;

2021年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偷逃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网络主播“驴嫂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偷逃个人所得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6200.3万元;

2022年6月14日,网络主播徐国豪被曝光少缴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曝光吴亦凡(WU YI FAN)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谨小慎微,谨言慎行,除了取财有道之外,更应该成为依法纳税,税法遵从的典范。否则,一旦出现涉税合规问题,征管法大杀器一出,也就只能成为被“共同富裕”的对象了。

最近网上流传一份涉税明星问题名单,包括演员、歌手、导演等行业,涉及成员超过30人,同时还曝光了曝光名单中每位成员的纳税金额,总计高达1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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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星如何应对行业变化及税务稽查

 

问:目前国家突然对影视公司税收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后续这种收紧的态势会持续吗?会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来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吗?

 

答:税收收紧是一个大的背景,并不是说“范冰冰涉税事件”后特别实施的收紧政策,只是因为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导火索让娱乐圈领域前期不太健康的事情暴露了出来,并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力。其实在“范冰冰涉税事件”发生之前,国家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只是“范冰冰涉税事件”事件将娱乐圈行业的事情放大了,但确实反映出了娱乐圈行业有比较严重的税收问题。其实无论是娱乐圈行业还是其他行业,税收政策的大趋势都是越来越规范化,这对促进整个娱乐圈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许是一个机会。

 

问:能否谈一下现在明星税负问题?

 

答:为什么现在明星交的税看似是提高了?这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由定额定率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就是依据规范的账簿来缴税,之前的很多成本无法进入账簿,成本无法抵扣,税负也自然提高了。

 

问:让制片方来承担这个税费是合理的行为吗?

 

答: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是允许由第三方来缴纳的,为什么允许呢?因为由第三方缴纳并没有侵犯到国家税收的利益。但如果第三方承诺给缴纳,但最后他没有如实履行,那就要追究相关人的法律任了,所以说对明星来说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问:观察,在影视产业园区中,目前影公司注册是比容易的,但是注越来越格了,么?

 

答:部分人想通注册公司来解决一些违规财务问题,那么注销时就要对公司进行清税,清理累积的债权债务,所以现在如果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做手脚就变的没有那么容易了。

 

问:因为很多影视制作公司,可能为一个项目就会注册一个工作室,或者注册一个项目公司,但是项目结束之后,这个公司或工作室基本上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注销公司现在变的严格后是不是会对他们影响很大?

 

答:其实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公司,注销并没有那么复杂,觉得难是因为可能是要注销的公司中所涉及的税的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的问题你没有去解决,根本原因是有不合规的东西。

 

 

问:对于影视园区的补贴政策会受到此次政策的影响吗?

 

答:会有影响,因为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而制定的,可能有部分并没有得到权力部门或法定部门的认可。现在国家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只是更加严格的规范执行之前既定政策而已。如果园区政策本身就跟国家政策或者法律规定相左的话,那优惠政策是无法继续执行的。当然,现在最应该担心的是,就怕园区找这个借口把明明可以执行的优惠政策终止执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可以起诉相关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怎么合理合法的做税收筹划?

 

答:首先要真实,这个是前提。税收是讲实质征税原则,而不是形式征税,形式上可能合法,但如果实质上不合规也是不行的,不是说有合同、发票、资金就可以了,要符合真实情况才可以。影视行业并不是重税行业,跟其它行业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为什么突然觉得税重了,是因为税收征收规则变了,从核定征收改成了查账征收,如果没有合法合规的凭证来抵扣成本,那么所要缴纳的税自然就会变多了。这只是一个征收方式的改变导致感觉上税好像重了,其实是一种税痛感

 

问:如果公司或者是工作室确实涉嫌偷税漏税,除了补缴之外,需不需要受刑事行政处罚?

 

答:“偷税罪”已经修订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根据规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甚至是罚款,那基本上就问题不大了,但如果在税务机关通知后还是拒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但如果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则很大程度上是会被起诉的。找票本身就是违法的,建议不要尝试。

 

问:现在是设立工作室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这两种收的税不一样,公司交的企业所得税,公司会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现在成立工作室太敏感了。设立成公司的好处是:只需要按照你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在公司规模变大了的同时,各个方面也会更加规范,对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更加有利,这也是未来影视发展的主要方向。

 

问:影视行业的幕后从业人员其实收入水平很低,税的问题也会影响影视这些人,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其实这个影响有负面也有正面,负面就是近期这些行业可能会萧条一段时间,但是也将注意力从大明星向幕后倾斜,而不是明星独大。幕后人员的待遇也会逐渐提高,这样对整个行业的产业链来说是有利的,对各个行业的专业人员也会更加重视和尊重。

 

问:最后,还有什么建议?

 

答:最后希望娱乐圈众大佬都能平安着陆,继续为我们贡献优秀的作品。如果万一存在税务问题,“不听证、不复议、不诉讼”,这样的处理方式,放弃所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得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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