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评丨工伤职工追索伤残补助金的几点法律实务
2024-07-09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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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20年,陈某与某市国有建筑公司(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焊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5年,陈某在前一个工作单位长年从事井下矿工作业,有矽尘接触史,入职体检报告提示有陈旧性肺病,建议就医诊治。2021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陈某陈旧性肺病复发。2022年3月,陈某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出具了职业病诊断书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叁期”。2022年9月,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陈某出具了编号为“京某人社工伤认(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伤。2023年1月,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陈某出具了编号为“北京市某区(2023年)劳鉴第XX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结论是:陈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陈某于2023年2月起诉至某基层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差额工资及配合办理领取伤残津贴手续。

用人单位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委托笔者代理案件,笔者再查阅案卷材料之后,系统归纳总结了用人单位的几点诉求: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有无法定义务应向陈某支付伤残补助金?如果陈某的诉讼请求合法,能否将用人单位的赔付金额降到最低?能否不出判决,争取和陈某达成庭外和解或调解结案?

笔者通过研究整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类案的裁判案例,以及经过对于案件事实的细致讨论及研究,发现该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工伤保险类案件。本文结合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就工伤保险的争议焦点及法益等问题,探讨工伤职工办理职业病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追索伤残补助金和申领伤残补助津贴等工伤保险类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及诉请劳动争议之诉案件的办案思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

陈某诉请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首先可以确定,基于陈某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有5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陈某缴纳了“五险一金”,其中包括工伤保险,虽然,陈某在疫情期间复发了陈旧性肺病,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配合陈某先后办理了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某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补助津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用人单位依法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2年3月,陈某陈旧性肺病复发自行前往医院诊治,2022年5月经某医院为陈某出具了职业病诊断书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查明陈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1983-1993年,在通化市某洗煤有限公司,从事矿工工作,接触矽尘。2017年5月-至今,在某市国有建筑公司,从事零工和焊工工作,无职业性危害因素接触。”2022年9月,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编号为“京某人社工伤认(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伤。2023年1月,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陈某出具了编号为“北京市某区(2023年)劳鉴第XX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结论是:陈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陈某经法定程序被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且,达到了职业病伤残等级二级,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陈某所主张的伤残补助金应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陈某向用人单位诉请支付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驳回。

 

 

 

三、用人单位有无法定义务向陈某支付伤残补助金?

如前二所述,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陈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陈某在工伤认定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认定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为陈某缴纳了医疗及工伤保险,陈某所主张的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陈某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医疗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驳回。

 

四、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已向陈某发放了病休假工资,陈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从2022年1月15日至今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陈某自2022年3月份开始办理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手续,有医院开具的病休假条,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每个月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320元×80%=1856元向陈某发放病休假工资,因此,陈某主张停工留薪的工资差额应予驳回。

 

五、如果工伤确实是在用工期间发生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配合工伤职工办理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补助津贴的申领流程。

如果工伤确实是在用工期间发生的,那么,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配合工伤职工办理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最后,由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申领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补助津贴,具体申领流程如下:

   申领机关:用人单位即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属各区县是该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医保局等多个部门的申请窗口一体化在该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

   申领所需置备的文件材料:

申领所需置备的文件材料包括:(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证;(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申领流程:

申请表同时需要公司的盖章以及申请人的签字,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审核时,同时由其官方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基数的认定出具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以及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明细台帐—工补。主要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申报/收件的办理时限为0个工作日,办理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结果为提交申请;受理的办理时限为0个工作日,办理人员为综窗人员,办理结果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办理时限为0个工作日,办理人员为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办理结果为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发证的办理时限为0个工作日,办理人员为综窗人员,结果名称为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完成。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补助津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规定:“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京人社发【2023】8号《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规定:“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编号为“北京市某区(2023年)劳鉴第XX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结论是:陈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陈某应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伤残津贴标准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并经过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系统核实确定陈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最后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六、工伤保险类案件的法律思考

妥善处理工伤保险类案件,笔者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几点法律提示: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第三,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劳动安全保护;第四,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工伤职工一个申领工伤保险的操作指引,让工伤职工了解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工伤职工通过申领程序取得伤残补助金,而不是盲目的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避免繁杂的诉累。而,劳动者应当定期查询社保缴纳情况,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流程,做好自身劳动安全保护。

同时,笔者也检索了北京法院系统发布的其他几类容易引发工伤保险类纠纷的案件:第一,劳动者单方出具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之类的承诺书无效;第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第四,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仍然可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第五,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合法,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七、结束语

通过笔者持续有效的与承办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沟通,且,用人单位同意协助陈某办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手续,陈某欣然同意签署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而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与陈某共同前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了陈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的申请因已经超过法定期间,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后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给陈某2500元的医疗费用,陈某考虑到自身所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不合理,也自愿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对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给予陈某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相比于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给付的更高,本案最终以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结案,各方皆大欢喜。笔者认为,工伤职工追索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类案件具有社会普遍性和公益救济性,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之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维护社会稳定是法律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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