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条款对高净值人士财富之影响评估 (避税天堂在哪?)
2024-07-09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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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收的征收特别是直接税的缴纳意味着个人收入的减少,“税痛”感就油然而生。因此每年年底或者“两会”中,关于税收的改革,特别是个税改革话题,自然格外受到关注。

工薪阶层关注个税修改,在乎自己口袋里的“票子”能否少点被收割,能否多留几张“红牛RMB”来多买几斤肉,多打几瓶酱油,从而可以对冲点物价上涨所带来的生活压力。而高净值人士关注个税改革则更关注自身的财富安全,个税改革的内容是否会对自身财富的保值增值、财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甚至威胁。

中国的个税改革已经过多轮,但纵观整个改革进程,第七次修改中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最具深远,甚至说对高净值人士的杀伤力最大。

 

一、“反避税”条款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反避税”条款的影响

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原则、不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这些原先针对企业避税的规则,通过个税法的修改通通适用于高净值人士的税收筹划活动事宜。

反避税条款盯上高净值人士的关联交易,在认定关联交易上,何为独立,何为控制,何为税负明显偏低,何为不合理商业目的,何为不当税收利益等等事宜,税务机关牢牢把握着主动权,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因此个税反避税条款一出,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的极强的纳税调整权力,高净值人士无形压力成倍增长。

“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是中国个税缴纳的尴尬局面,长期为人所诟病。面对新的反避税条款,哪些花式富人(高净值人士)得哭?

在避税港设立离案公司的富人:税务机关可能要拷问税率是否明显过低?有没有合理经营需要?谁是实际控制人?等等难以证明或不便披露的问题;

有大量利润留存在受控企业的富人: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为何将大量利润滞留海外?为何不及时汇回相关利润支援祖国建设?有何企图?等等,如解释不清,视为分配到位,及时补税;

设立家族信托,委托海外私人银行管财富的富豪:税务机关可能会追问,设立信托目的是否正当合理?是否是为了获得不当税收利益而故意做的安排和设计?等等,如解决不通,后果严重;

通过境外贸易公司开展国际贸易的老板:显然人在国内,生意如此兴隆但钱都在境外贸易公司,解释合理商业目的难度不小,规避税款目的显露无疑;

花式避税五花八门,如果境外资金存在可疑,税务机关可能起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来评判相关交易,一旦没有合理的解释及相关证据支持,那么反避税条款将会发出咄咄逼人的吼声。

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同时还要加征利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调整,可以追溯3年,特殊情况可追溯10年,利息比同期银贷款利率还要高5个百分点。如果高净值人士不小心触发了反避税条款,经税务机关催收相关税款,还不及时缴纳,则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高净值人士触发反避税条款,高额的金融资产,谁看谁眼红,客易受怀疑,也极易引发税务稽查,一旦发现还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则法律责任足以让其灰灰湮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CRS助力“反避税”,高净值人士财富遁形无门

税改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解决了剑的问题,保障税款入库,还得解决刺向何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来助力。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显示,根据安排,自201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税务主管当局进行CRS交换信息。CRS的实施基本与“反避税”条款实施同步,配合密切。

CRS信息交换,届时之前通过转移出去,或者滞留海外的高净值人士的金融资产的信息将完全暴露给了税务当局,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也将因此而透明化。富人开始“裸奔”,税当局也极便利根据可疑信息进行调查,届时,既可以发现有些富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甚至是贪污腐败所得,追究其刑责,没收其财产,也可以对不合理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查补税款,加收利息,还可以发现富人偷税漏税现象,追缴税款、滞纳金,进行倍数罚款。

面对CRS,不仅中国籍富人害怕,在中国有大量财富,非中国籍华裔富人也十分担忧,他们在中国的财产信息也会被交换到所在国,所在国也可以根据他们的法律进行处理。

根据OECD官网信息,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些国家和地区高净值人士大多都会因此担忧,但中国富人尤甚,个中原因多样,大家都心知肚明,不必详说。

“反避税”条款解决了处罚富人的法律依据,CRS解决了发现富人财产存放信息问题,两者密切配合,再加上税务局强大稽查能力和手段,如果高净值人士财富涉税管理不当,相信不久将来,许多高产阶级将变成了中产阶级,甚至可能变成无产阶级,而且不在少数。

 

    四、是否还有“避税天堂”

众多避税天堂在反避税条款和CRS双重夹击下可能成了富人地狱,那世上还有避税天堂吗?富人财产安放何处才安全?非洲,美洲,还是欧洲?

美国的FACAT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

美国FATCA针对的是美国税收居民,外国居民的在美资产并不属于美国的交换对象。即使是FATCA的双边交换,其实更多的也是美国单方面的取得信息,缔约国收到美国换回的信息条件苛刻,直至目前美国国内仍旧还没有一部法规支持互换除存款账户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CRS的实施对拥有海外账户的高净值人士无疑影响至深,这种情况下,美国不加入CRS体系的优势和对外资极其优越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反而使得美国成为新的避税港。美国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高净值人士寻求资产安全和隐私的首选国家,配置上除了在美购买房产或投资美股市场外,美国在岸金融产品是许多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选择。

如何避免高净值人士财富往避税港流淌?这个问题是各个国家保护财富安全,保障国家收入的重要课题,全世界都在关注,也都在想方设法留住财富。

最后说一句,保佑高净值人士富贵平安,祝福祖国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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