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保险行业强监管态势不断深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标准、规则和模式亟需重新梳理和优化。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标准和自治水平的强化,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套适合于本企业的定制化公司治理模式。李政明中保法律师团队长期耕耘金融保险领域,参与了众多保险机构的公司合规内控治理、章程修改、监管检查等法律服务,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标准,弥补治理短板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服务方案,积累了深厚的理论与实务经验。针对保险机构关注的法律问题,以参与多家大型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合规项目、并检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三十六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基础,中保法团队认真研究,将陆续推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编、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及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编,以期为保险机构合规提供一份可实际操作的工作参考。
1、董监高履职问题
1问: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金管总局”)也进一步加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履职行为,在该背景之下,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履职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意在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新《公司法》新增董事核查、催缴出资过错赔偿责任,新增了股东抽逃出资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连带赔偿责任,细化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在该背景之下,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并掌握保险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机构组织的培训,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服务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索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公司法》。
2、党组织(党委)的运作机制问题
2问:国有保险机构中,如何建立党组织(党委)的研究决策、参与决策及决策主要程序等运作机制,以及如何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
答:国有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作用。国有保险机构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法律规定索引:《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及《中央金融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财金〔2017〕48号)等
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相关问题
3问:保险机构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记录负责人?
答:保险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召开的,保险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年度股东大会的记录负责人应为保险机构董事会秘书。
法律规定索引:《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4、监事会设置相关问题
4问:保险机构监事会是否必须设置及设置的要求?
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会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任职前应取得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行政处罚案例:编号为保监罚﹝2012﹞14号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BH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辞职后较长时间未选举新的监事,导致监事人数不符合章程规定,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法律规定索引:《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
5、董监高任职资格相关问题
5问:金管总局及/或其派出机构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中涉及落款之日、印发之日、公司收到批复之日三个日期,且三个日期可能均不相同,董监高的任期计算应从哪个日期开始起算?或者获得任职资格之日应以哪个日期为准?保险机构新任董事正式任命之前是否可以参与相关会议并作出决议?
答:就实操中关于保险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中涉及的落款之日、印发之日、公司收到批复文件之日三个日期的区分,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根据本所律师检索金管局(包括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其中核准文件中载明“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据此可见,实操中,关于获得核准任职资格之日应以收到金管总局及各地监管局批复之日为准。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正式任命的,不得履行职务。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参与表决的,其表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拟任董事、高管列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我们认为,董事在正式被任命之前,可以列席相关会议,但不能参与表决,即不能履行职务,否则,则会因董事未取得资格批复即任职而被监管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编号为保监罚﹝2012﹞14号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BH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任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当时的办公室负责人被监管部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法律规定索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