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利相关问题
11问:随着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小股东知情权得到加强,对保险公司有哪些影响?
答:原《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两项权利,分别为查阅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另外,股东查阅这些资料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同时,新《公司法》明确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拒绝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形予以细化,在维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及《公司法》
股东会运作相关问题
12问: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表决权委托机制,这对保险公司有哪些影响?
答:表决权委托是保险机构股权代持、隐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对表决权委托进行限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保险公司的股东在需要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签发符合新《公司法》要求的股东授权委托书,以确保自身代理人授权合法合规。
行政监管案例:金融监管总局公开第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法律规定索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及《公司法》
股东会召开方式的相关问题
13问:新《公司法》对股东会召开方式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对保险机构股东会运作有哪些影响?
答:新《公司法》新增股东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但明确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可以不适用。电子通信方式可以降低小股东参会成本,提高股东参会的积极性。一般来说,电子通信是指两人以上使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实时传递文字或者图像消息,以及语音或者视频交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保险监管中的现场会议方式与新《公司法》的电子通信方式有交叉。对于保险机构而言,由于监管规定明确了股东会的会议方式,且新《公司法》规定的召开方式并非强制性规定,故对保险机构股东会运作影响不大。
法律规定索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法》。
中小股东提案权相关问题
14问:新《公司法》修改中小股东提案权的持股比例,对保险机构有什么影响?
答: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股权的股东”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门槛降低,更有利于强化公司民主治理和监督管理层。同时,新《公司法》新增临时提案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提案比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由上可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临时提案的范围,以防止中小股东滥用提案权,影响股东会会议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险公司的章程可以进一步降低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进一步释放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法律规定索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法》
股东出资的相关问题
15问: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的方式,对保险公司是否会有影响?
答: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债权、股权等非货币资金出资。但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保险监管限定了保险公司的出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变化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
法律规定索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