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中预测性信息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以深交所规则解读为视角
2024-08-13 964
分享到:

摘要

证券市场中业绩快报等预测性信息可被视为释放信号的可行手段以提升公司市场定价。但不当的预测信息将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更会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在2022年1月2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两年后,第一批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例已陆续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因预测性信息而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具有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案例及深交所自律监管体系对预测性信息规制的法律沿革,明晰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责任认定,以期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帮助和借鉴。

一、什么是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业绩快报披露的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该些信息反映的是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会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及股票交价格割产生重大影响。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则是指因为业绩快报造假或者业绩快报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但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所导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二、预测性信息的内涵及种类

(一)预测性信息的内涵

预测性信息最早来源于美国的SEC,最开始监管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之后演变为放开,直至最后的政策鼓励。也就是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我国接受预测性信息制度的时间较晚。我国《证券法》自颁布以来,未明确规定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仅在2019年修订时,通过第84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而2003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也就是第一个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也未规定预测性信息。

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的规定散见于多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规定中,包含盈利预测、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财务类预测性信息,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风险因素等非财务类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首次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安全港制度,明确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则上不构成虚假陈述,同时规定了三种除外情形,为发行人准确把握预测性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参考尺度和安全指南,填补了现行法空白,有利于鼓励发行人主动披露预测性信息,丰富信息披露内容。[1]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预测性信息免责的三种除外情形,分别为(1)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2)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3)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履行及时更正义务。

针对第一种除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各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模板实际上降低了发行人不进行风险提示的实际概率,除外情形之一的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适用率可能为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如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需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2]

针对第二种除外情形,实践中预测性信息编制基础合理性的证明难度较大。一方面,所依据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极易受到经济环境以及监管政策的影响,相应标准也在动态调整,不确定性较强。另一方面,编制基础是否合理应以“事中”角度看,而历史环境的不可复原性也增加了合理性的证明难度。

针对第三种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但在实践中,部分预测性信息所依据前提的变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过程中很难直接做出准确判断,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确认以及测试,才能判断是否影响预测性信息以及影响程度。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的种类

一般来说,预测性信息包括五个种类。一是财务预测类信息,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利润、收入、每股盈利、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者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二是经营计划与目标类信息,也就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的经营策略、市场拓展、经营计划与目标、产品开发的规划与展望。三是经济表现类陈述,包括管理者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以及对未来经济形势、行业趋势等的预测。四是假设前提及相关事项类信息,即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相关事项的陈述。五是其他预测性信息,指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3]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业绩快报披露标准的变迁

发文日

失效日

规范性文件名称

相关内容

2004年12月27日

2010年10月2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5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当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2008年12月23日

2012年01月31日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08)》

8、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2012年08月08日

2016年12月29日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2年8月修订)》

第八条:“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2014年10月19日

2018.11.1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

11.3.6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11.3.7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2015年03月20日

2020年02月2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

3.8.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5.3.1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5.3.2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应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5.3.4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2016年12月29日

2020年02月28日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十、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2016年12月29日

2020年6月12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修订)》

五、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者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者超过2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8年11月16日

2020年12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证上〔2018〕556号)

11.3.6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11.3.7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2019年03月26日

2020年02月28日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修订)》

七、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尚未披露上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应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2020年02月28日

2022年3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

5.3.9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5.3.11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5.3.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020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号)

11.3.6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11.3.7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2022年1月7日

2023年2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

5.1.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5.1.6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5.1.7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5.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3年2月17日

2023.09.0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2号)

2023年08月04日

2024.4.30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

2024年4月30日

现行有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

通过上述统计表可知,我国业绩快报的披露经历了从强制披露、鼓励性披露、部分强制披露的发展历史。依据深交所2022年修订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披露和修正要求,并新增三类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关于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标准,我国现行《证券法》仅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而未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标准作出特殊规定。自2008年起至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还要求发行人提示风险并及时更正差异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还明确了董监高就预测性信息披露承担的义务,即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业绩快报及其更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从2014年起,监管即要求上市公司就业绩快报不准确向市场致歉,并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不过此制度在2022年之后就被废止。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业绩快报的审理思路

过去二十年,我国因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经历了从“前置程序”审查到“重大性”审查的发展历程。

(一)《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生效前“前置程序”的限制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生效前,部分案例以不符合“前置程序”为由,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或认定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勤上光电”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森源电气”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高创意”案均以对预测性信息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不符合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美雅”案以“预盈提示公告”未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属于虚假陈述为由,认定其不构成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行为。

我们认为,随着《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生效,前置程序将不再限制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的成立。此类案件只需符合“重大性”“三日一价”、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即可。

(二)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安全港制度的界定

在“康芝药业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监管规定允许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如存在重大差异,应及时发布修正公告进行调整,而不应以此认定业绩快报构成虚假陈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业绩快报已在显著位置特别提示相关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初步核算数据,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4]该案已涉及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标准问题和“警示语言”免责问题,但尚未提炼出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通用标准。

在“中航三鑫”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两方面对预测性信息进行审查。一是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上市公司当时是否有理由真实地相信预测性信息,是否有意出具虚假预测信息误导投资人。二是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是否做了预测具有不确定性的警示性提示。法院认定案涉预测性数据建立在合理性推断基础之上,以善意方式予以披露,且以明确的警示性语言告知了预测的不确定性,故不构成虚假陈述。[5]可以说,该案判决的认定已具有安全港制度雏形。

在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朱志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信息披露的预测性信息是一种主观的评价与估计,陈述该信息之人常常确认现有的数据来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预测性信息所做的虚假陈述也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预测性信息是否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且以诚信方式披露或确认。上市公司在预测性信息披露时也必须遵循合理、谨慎、客观的要求。[6]

成都中院审理的“迅游科技”案[7]中,法院认为,预测性信息不适用“真实、准确、完整”的判断标准,而应遵循“合理、谨慎、客观、准确”的原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应从是否进行充分警示、预测依据是否明确、充分且合理、与实际业绩出现较大差异时是否及时修正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认定被纪律处分的业绩预告问题不构成虚假陈述,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

我们认为,业绩快报中的“预测具有不确定性的警示性提示不是预测性信息免责的充分条件,仅是必要条件。如果预测性信息与实际业绩出现较大差异(通常是超过20%以上),同时上市公司内控出现重大缺陷的情况,则上市公司不适用安全港制度。

(三)上市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预测性信息免责的影响

实践中,虽然有更正公告,但也不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例如,“芯海科技”在2022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更正,其原因为“经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充分沟通,对于将子公司的前期未弥补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再次判断,基于更严谨的角度,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554.01万元,导致归母净利润减少 554.01万元;二是对可转债中的基建项目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确认减少 144.53 万元,导致归母净利润减少144.53万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累计减少698.54万元”[9]

与此类似的,“罗顿发展”在2021年年审过程中经“咨询相关专家”,将重要推广服务业务收入改按净额法核算并分期确认,导致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营业收入、净利润大额调减,被交易所出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10]“科华控股”在出具2021年度业绩预告后,“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沟通”,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补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被交易所出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11]“同方股份”在披露2018年业绩预告后,“因公司与审计机构对相关科目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增加计提子公司商誉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对持股公司股票计提减值、补充计提大额存货跌价损失,被交易所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12]

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更正公告要及时发布,真正起到有效提示中小投资人的效果。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要求,甚至是和年度报告同日发布,则不能免除上市公司对预测性信息的有效披露义务。

(4)财务数据准确性对预测性信息认定的影响

“海润光伏案”[13]中,南京中院认为:“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该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同时,海润光伏公司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但事实上,海润光伏公司合并报表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海润光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在“尔康制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从投资者信赖角度出发,指出业绩预告从性质上对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并不等同于正式业绩报告,其记载的数据仅为参考数据,一般理性投资者能够区分二者的区别,进而认定案涉业绩预告不构成虚假陈述。[14]

我们认为,财务数据准确性要根据上市公司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政策确定。如果因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财务负责人离职并长期缺位、财务关键岗位频繁离职和变动、或者频繁更换会计核算标准的,则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将构成虚假陈述。

五、结语

随着今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政策持续落地。截至目前,证监会会同各相关方面推出近50项配套规则,涵盖发行、上市、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透过这些密集的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已明确释放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求。在监管机构“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情况下,业绩快报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将会更多的出现,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不断完善。



[1] 李有星、钱颢瑜、孟盛:《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14条。

[3]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

[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

[7]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

[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

[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19号)。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150号)。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12号)。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0﹞35号)。

[1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

[14]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第4220号民事裁定书。


打印中伦文德文章 Print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