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诉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并全文刊发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就此宣告长达两年之久的“真假李逵之争”纠纷,最终以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所代表的统一企业方取得全面的胜诉。
统一企业于1967年在中国台湾省台南县成立,1973年已在中国台湾省申请注册了“统一”文字商标。1988年起,统一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分别在食品、方便面、饮料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统一”文字商标及“明日之翼”等图形商标,并推出一系列具有标杆市场效应的拳头产品。统一企业在中国大陆成立了包括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子公司,经过多年辛勤耕耘,使“统一”文字及图形商标成为享有盛誉广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亦使“统一”字号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著名字号。
被告天津统一集团公司及被告天津统一科技公司自2017年以来委托生产并销售密码冰泉、青梅绿茶、冰红茶柠檬茶等饮料产品,该等产品在包装上标注“天津统一集团”等标识。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统一集团”、“统一就是力量”、“统一集团水系”、“统一集团红酒”、“统一集团果汁”、“统一集团食品”等字样。
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为保护“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字号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统一企业授权原告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代表统一企业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处理该案纠纷。
中伦文德上海分所接受委托后,以高级合伙人林威律师、合伙人邓瑜律师牵头组建诉讼团队,并由合伙人邓瑜律师、合伙人李宇明律师及资深律师郭泠泠律师、牛琦律师具体执行本案处理事宜。
本案自接受委托后,上海分所知识产权团队以积极、独立、审慎、专业的态度,处理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制定诉讼策略、撰写诉讼文件等法律文书写、全面分析被告侵权行为,在经过多次激烈交锋的庭审,并在庭后递交详尽扎实的诉讼代理意见,最终促使法庭接受统一企业方的意见,认定两被告搭便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根据原告诉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统一”文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二被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自行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就此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统一中投法务团队给予诉讼团队积极、高效的支持和配合,使得本所知识产权团队能够在两年之久的诉讼历程中对于法庭所关注的诸多事实和法律问题,能够及时提供详实、客观、有理有据的反馈,并最终赢得本案的全面胜诉成果。
本案胜诉,是中伦文德上海分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知识产权领域的成果之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团队在过往的服务中,始终坚持积极、独立、审慎、专业的态度,不负客户所托,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国际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
E-mail:linwei@zlwd.com
林威律师现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注册外法域律师,法国巴黎第二大学、EMLYON商学院、SKEMA商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南大学兼职教授、校外导师。2013-2016年担任国际青年律师协会中国代表。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解决
E-mail:dengyu@zlwd.com
邓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方向为复杂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对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股权投融资等领域有较多实务经验,先后服务过的客户包括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天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完美世界、乔山健康科技集团、大新银行、武汉钢铁集团等公司,具有专业的服务精神和服务能力。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
E-mail:liyuming@zlwd.com
李律师长期为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的客户包括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德国MEISSEN、大新银行、天津银行、北方信托、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完美世界、江河集团、中石油液化天然气公司等。李律师在2020年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审为公司、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保险等三个方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