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仑墟》案分析角色扮演类游戏侵权问题研究
2023-03-14 于斐律师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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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菲狐公司投资开发了ARPG人物扮演类游戏《昆仑墟》,于2016年9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1442544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15日;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先后获得《昆仑墟》游戏中18幅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昆仑墟>的批复》(新广出审[2017]1771号)。

       《昆仑墟》自2017年6月上线以来,菲狐公司耗费近2亿元对《昆仑墟》游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在新华网主办的“共筑责任,护航网游——2018中国游戏盛典活动”中,《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获得“2017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2017年度十大最火热手机游戏”两大奖项。《昆仑墟》移动网络游戏本身以及游戏中的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作品在游戏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深圳侠之谷公司通过对《昆仑墟》的换皮方式开发了《醉美人》游戏,为了满足不同推广渠道的需求以及获取更大收益,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柏际公司达成联合运营协议,并将《醉美人》游戏改名为《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五款游戏名称,五款游戏与《醉美人》实质为同一款游戏。改名后的五款游戏由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联合运营,共同分享收益。

       就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对菲狐公司的《昆仑墟》游戏的侵权行为,历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三次审理,最终认定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侵害了菲狐公司的改编权和署名权,并判决赔偿5,000,000元。

案件争议主要焦点

(一)《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作品;

(二)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是否侵犯了菲狐公司作品的改编权、署名权;

(三)若构成前述侵权,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多少。

裁判理由

       (一)关于《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作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表达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足够具体、形成一个被充分描述的区分于思想的结构时也属于表达,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或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或者情感本身。由此,某一客体能否获得以作品形式进行保护取决于多重因素,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法定类型属于至关重要的三个因素,判断思想或者感情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关键看该表达是否与现有表达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惯常表达,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合并,以及是否属于有限的表达形式。

网络游戏开发均预设了一定的玩法规则与具体逻辑,一般情况下玩家操作游戏或者挂机状态下游戏画面不会超出游戏研发者的预设范围。游戏玩法规则可借助于诸多条件设置,通过不同规则、不同要件之间复杂多样的游戏元素组合,形成可以被感知并区别于组合元素的具体表达,玩家通过特定的游戏规则操作游戏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游戏玩法规则以及所有游戏元素相结合后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的叙事性画面呈现,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类电作品。

       (二)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是否侵犯了菲狐公司作品的改编权、署名权

判断被诉侵权游戏是否侵害权利游戏的改编权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五款游戏是否使用《昆仑墟》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首先,被诉侵权人对权利游戏独创性表达的整体画面采取换皮式抄袭使用。《昆仑墟》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由于特定的玩法规则和故事情节属于游戏开发的核心内容,是游戏用户所感知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的最主要内容,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昆仑墟》游戏整体画面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场景等具体的创作要素,体现出作者选择、取舍、安排和组合所形成的具体表达,以特定形式相互结合方式完整表达了开发者对特定人物塑造和特定情节设计,属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侵权五款游戏对《昆仑墟》游戏实施的是换皮式抄袭使用,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五款游戏构成对权利游戏《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不当挪动,落入改编权控制范围。

       其次,《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是对《昆仑墟》游戏中独创性表达的改编。改编作品《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仅仅是改变了《昆仑墟》游戏中独创性表达的存在形式,并未完全脱离《昆仑墟》游戏而成为新的表达,属于改编作品。虽然《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并非完全复制《昆仑墟》游戏,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具体创作要素中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被诉侵权网络游戏是在利用本案权利游戏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研发出新的在后游戏属于改编作品。被诉侵权游戏构成改编作品,并非完全复制在先的权利游戏,在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剧情文字、技能和场景名称上均存在不同,属于在权利游戏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两者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改编作品在行使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最后,改编权控制《青云灵剑诀》等五款被诉游戏的后续使用行为。改编权是法律赋予许可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不仅控制对作品的改编行为,而且还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改编权是著作权法赋予对作品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游戏通过换皮式抄袭《昆仑墟》游戏,并将改编作品采取改头换面式地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和运营,分割权利游戏市场,抢占商业机会,篡夺权利游戏所应当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份额。若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不加以制止,则会导致权利游戏改编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最终不能通过保护改编权来实现,难以实现改编权所保护著作权财产权的立法目的。故菲狐公司主张改编权成立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的改编作品的后续复制、运营和传播行为均受到改编权的控制,属于著作权法中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被诉五款游戏对《昆仑墟》游戏实施了换皮抄袭行为,构成对《昆仑墟》游戏改编权的侵害。即《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安排、选择、取舍和组合上采取换皮式抄袭了《昆仑墟》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菲狐公司对《昆仑墟》游戏所享有的改编权。

       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被诉侵权游戏属于改编作品,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享有著作权,但其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菲狐公司的本案游戏著作权,这其中当然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否则即构成侵害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除非当事人通过协议另行作出约定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当然享有署名权。改编原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也不例外,本案被诉侵权游戏并未表明根据本案权利游戏进行改编,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和柏际公司联合运行的被诉侵权五款游戏侵害了菲狐公司主张《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署名权;同时,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运营《醉美人》游戏侵害了菲狐公司《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署名权。

       (三)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应该就其侵权行为向菲狐公司支付多少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仅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柏际公司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还与其他数个主体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醉美人》,其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主体,履行网络游戏的主体责任,持有网络游戏运营的相关证据材料,即使委托相关主体运营,其作为网络游戏开发者和市场运营主体,也能获取菲狐公司申请披露的相关证据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责令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披露其与柏际公司共同运营平台的相关证据材料,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拒不提供。同时,一审法院责令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提交其他共同运营《醉美人》游戏平台的证据材料,其在一审中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二审中,本院再次要求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提交共同运营相关平台的证据材料,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向法院提交其称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部分证据材料,且仅披露部分无法看清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运营相关平台中的侵权获利,构成证据妨碍。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这一行为不仅违背诚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还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考虑到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市场主体,持有相关证据却拒不披露构成证据妨碍,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相关平台的合作期限较长,相关平台规模较大,平台数量较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妨碍的根本目的在于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万元成立。一审法院在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存在违背诚信诉讼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司法裁判导向应当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诚信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举证难、赔偿低难题,最终实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故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予以调整,柏际公司在15795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对通过换皮的方式侵害ARPG人物扮演类游戏的以下几个长期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给予了明确具体的分析和指导,对于今后防范和遏制此类侵权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准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ARPG人物扮演类游戏的作品类型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关于作品的分类,主要考虑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传播利用方式不同,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的影响也不同,著作权的内容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对《昆仑墟》案件的审理和认定适用了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从《昆仑墟》游戏的开发过程、具体的表达形式、表达内容、传播方式及保护目等方面的角度,分析了认定《昆仑墟》为类电作品。游戏保护的传统思路是将游戏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将游戏的画面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但角色扮演类游戏的价值,不仅仅包括游戏程序的独创性,还包括游戏连续动态界面美感的独创性,传统单一的保护模式不足以对游戏作品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将角色扮演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整部游戏的构成元素的美术作品无需再单独进行侵权认定,实现了对角色扮演类游戏整体动态画面的全方位保护,同时有利于对角色扮演类游戏的侵权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有八种,分别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此外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关于作品类型修订的重大变化是把2010年修订《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订为“视听作品”,在“视听作品”下又具体的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因此与《昆仑墟》类似的角色扮演类游戏的作品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应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

       上述作品类型分类的修订并不仅仅是法律名词术语的变更,而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于权属认定、保护等各方面的变化,这里最应当引起重视一点是对于作品归属权的修订,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而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随着下一步角色扮演类游戏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向着“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这一作品分类类型的变化,著作权的权属判定原则为,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归属制作人。一部角色扮演类游戏的从开发到完成需要历经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为了避免产生权属纠纷,笔者建议,在游戏开发之处,需要参与游戏制作的各方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游戏的权属,防止在以后游戏的运营以及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由于权属不明确,造成维权的障碍和难度。此外,笔者认为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其他类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授权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将给这类作品的权属认定造成很大的难度,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能够予以明确,弥补该条款的不足。

       (二)《昆仑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保护的裁判分析

       2018年9月28日菲狐公司曾以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侵犯《昆仑墟》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18)粤019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菲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在前81级的画面与《昆仑墟》游戏在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故事背景、人物形象、剧情文字、技能和场景名称等设计均与《昆仑墟》游戏不同,在利用《昆仑墟》游戏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使普通观察者可从外观上识别原被告游戏之间的区别,不会直接混淆为同一款游戏。因此,被诉五款游戏并不是游戏《昆仑墟》复制权所保护的复制品,不构成对菲狐公司复制权的侵犯;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将与菲狐公司作品构成整体观感上实质性相似的游戏在网络上传播,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五款游戏,但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实质上也是一个复制品的传播过程,而被诉五款游戏并非是《昆仑墟》游戏作品的复制品,由于并不涉及《昆仑墟》游戏复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获得的被诉五款游戏,不构成对菲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申请上诉。

       之后,菲狐公司曾以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侵犯《昆仑墟》改编权和署名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19)粤0192民初2271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粤73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菲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菲狐公司的诉讼历程来看,当原告方遭受知识产权的权利被侵害向法院申请维权时,所主张享有的基础权利是否正确至关重要,如果基础权利选择错误,法院将无法支持诉讼请求。著作权是一束权利,包括四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十三项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同的作品享有不同的权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类似《昆仑墟》这样的游戏作品类型在不断突破传统作品类型,每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出现后,其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并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给予及时专业的解析和界定。

       (三)在著作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判赔金额适用“证据妨碍”规则

       广州知产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一审判决的判赔金额由150,000元改判为5,000,000元,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万元成立,判令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赔偿菲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柏际公司对其中157954.6元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纠纷头绪繁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同时伴随着社会生活和技术创新的不断迭代升级,成文法的更新修订速度也一定会远逊于时代的进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是侵权者掌握着优势的证据资源,如果一味死板地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有可能显示公平,既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也失去了知识产权立法本意的宗旨。广州知产法院在该判决中通过使用证据妨碍规则作出赔偿判决,既秉持了依法司法的法治原则,又创新了司法裁判的裁判方法,提升了司法裁判效果,对于解决以往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困难、判赔金额较低的难题,给出了非常有意义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具有现实意义,应当值得在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中广泛适用。

       2022年即将过去,回首过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引领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二十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在总结过去五年的非凡成就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科学谋划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特别强调指出“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更应当在历史的浪潮中迎头赶上,不断研究和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做好新时代的护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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