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陈建律师有效辩护,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事人被取保,重归学业与自由

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律师代理的嫌疑人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经陈建律师专业辩护、精准释法,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充分阐述辩护意见后,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并批准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已顺利解除羁押,重归正常生活与学业。本案的成功办理,既是刑事辩护中精准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典型实践,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温度。


一、案件背景——在校学生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拘


2026年2月,当事人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正值春节期间,远在广东的家人心急如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北京亲友联系并委托我所陈建律师代理本案。受托后,陈建律师秉持专业责任与职业担当,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全面且细致地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围绕涉案行为的罪名定性、情节轻重展开深度法律研判,高效推进案件办理,为后续取保候审申请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二、案情研判——拆解罪名构成要件,厘清此罪彼罪界限


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即刻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涉案行为细节,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重点研判本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并区分其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界限,为后续案件推进奠定关键基础。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达到法定数量、数额或人次标准即构罪,实践中网络传播类行为的数量认定易成为案件焦点,需结合行为本质精准判断。《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法定目的犯,“以牟利为目的”为核心构成要件,同时要求实施与牟利直接关联的制作、贩卖、传播行为,这也是其与《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本质区别——后者无需牟利目的,仅要求故意传播淫秽物品且情节达到追诉标准。


故本案核心研判要点有二,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二是即便涉案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情节是否达到需要羁押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具有牟利目的、客观实施法定的淫秽物品相关行为且行为与牟利目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大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则本罪不成立。


1、主观牟利目的的认定:牟利目的特指行为人具有通过实施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行为,谋取金钱、财物等财产性利益的直接故意,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获利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存在传播行为推定牟利目的。司法实践中,牟利目的的认定需有客观行为支撑,如实施有偿售卖、收取会员费、广告费、引流变现、有偿分享等行为,或已实际获取财产性收益;若行为人仅出于娱乐、炫耀、耍威风等非牟利动机实施行为,且无任何获利行为及获利意图,则应认定为无牟利目的。


2、客观行为的认定: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五种法定情形,且实施的该行为需是为实现牟利目的的手段行为,与牟利目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行为人仅实施单纯的淫秽物品转发、分享行为,未从事贩卖、有偿分享等与牟利相关的行为,亦未通过投放广告、引流等方式利用传播行为获取利益,即便存在一定的传播效果,因行为与牟利无任何关联,亦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轻重如何界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区别为无需具备牟利目的,但其入罪及羁押必要性的认定,需结合传播内容的性质、传播范围、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情节轻重,并非只要实施传播行为即需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羁押措施。司法实践中,情节轻微、无羁押必要性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传播内容的特殊性:若传播的并非独立、完整的淫秽物品,仅为片段化、剪辑化内容,其诲淫性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显著低于完整淫秽物品,不宜单纯以数量叠加评价涉案情节;


2、传播范围与危害后果:若传播行为仅发生在特定有限空间内,未向未成年人传播,未在公共网络空间广泛扩散,亦未引发不良社会舆情、未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实质性严重侵害,则社会危害性极小;


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若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犯罪记录,涉案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偶然行为,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且无再犯罪的客观可能,则主观恶性极低。


三、案件办理——精准定性罪与非罪,当事人取保复学


辩护律师在深度研判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标准后,结合本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主观动机、身份特征等案件事实,对涉案行为作出精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最终帮助嫌疑人顺利取保释放。


首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本罪。当事人实施发布、转发含淫秽视频帖子的行为,主观仅出于嫌疑人“耍威风”的幼稚心理,无任何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故意,且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财产性收益,无任何客观行为支撑牟利目的,缺失本罪核心主观要件;客观上仅实施单纯的帖子发布、链接分享行为,未从事贩卖、有偿分享等与牟利相关的行为,传播行为与牟利无任何因果关联,不符合本罪客观要件。


其次,即便从最严格角度研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亦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的情形,无羁押必要性。当事人传播的视频多为一分钟或数秒的动漫剪辑片段,非独立完整的淫秽视频文件;传播行为仅发生在特定网站论坛内,未向未成年人传播、未在公共网络扩散,无恶劣社会影响;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偶然行为,主观恶性极低。


同时,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分析,当事人到案后如实、全面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任何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足额保证金,具备完善的非羁押监管条件;且当事人系在校考研学生,正处于学业发展的关键节点,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终办案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分析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当事人顺利解除羁押、重归学业,既保障了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也体现了司法的法律原则与人性关怀的有机结合。


四、案件启示——以案释法明辨边界,筑牢网络法治根基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中伦文德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专业开展法律辩护的又一成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精准界定的核心价值,也彰显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同时,本案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兼顾法律原则与司法温度,注重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与挽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也凸显了面向在校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校学生正处于法治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律意识的淡薄易导致其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红线。后续,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校企联动,常态化开展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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