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耆贵、李赫律师开创性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完成财产分割

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耆贵李赫律师历时2年代理的一起案外人就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确认对于因被执行人涉嫌职务犯罪于2022年被监委查封的案外人名下的两处房产,案外人就其中一处房产享有75%的份额,另一处房产享有55%的份额,上述份额将依法得到保护。


据公开检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对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被查封财产进行份额分割,该案或属全国首例。


被执行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2年初被某监委立案侦查,同年4月监委查封了被执行人原配偶即案外人名下的两处房产。202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职务犯罪一案作出判决,并将在案查封的两处房产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执行部门。


案件移送执行后,法院于2024年3月裁定终结执行,但涉案房产处于继续查封状态。2024年被执行人原配偶对被执行人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虽判决两人离婚,但因两处房产涉及刑事案件的执行而未作分割。在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但未解除房产查封,而负有析产责任的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又以相关房产因涉刑而未能作出分割的情况下,案外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很可能将无限期处于这种被查封但又不实际处理的状态。这无疑会严重影响作为案外人的原配偶对房产行使正当合法的权利,严重影响到案外人的正常生活。


基于上述情况,2024年案外人正式委托两位律师处理上述问题。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在查阅相关材料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按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沟通的意见执行,为案外人保留一套房产或相应份额。202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依据不足、案外人财产份额应由执行部门予以保留等为由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异议案件统一按执行行为异议对待,通过复议程序救济)。代理人在与北京高院法官沟通过程中明确提出:异议程序中法院查明房产真实权利状况并实质化解矛盾是异议程序的应有之义,法院简单驳回异议属于甩锅推责,制造程序空转。北京高院在认真听取代理人意见之后,又联合多部门对本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与相关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2026年初北京高院最终决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查,并给出了详尽的发回意见。


在发回后执行异议的重新审查中,案外人提出了备位请求,即要求法院对两处房产进行份额分割,并对离婚后案外人单独还贷的款项从房产拍卖款中予以保留并发还。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涉案房产购买时的资金来源情况、案外人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及单独还贷等情况,作出了前文所述的裁定,为解决困扰案外人4年多并已严重妨碍其事业发展的房产问题迈出了极其重要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由此类案件所引起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全流程中对于财产责任往往缺少举证、质证等必要的调查认证过程,一旦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财产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案外人对被查封、扣押的共有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确认权属份额等合法主张,就会面临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如何协调的巨大问题,往往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


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法院通过与刑事案件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法院的沟通合作,最终在执行异议环节就完成了对相关财产权属的划分,从而为今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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