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律师代理的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取得阶段性成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当事人齐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被取保候审。当事人齐某某因担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卷入刑事追诉,本案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一旦指控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峻刑罚。经陈建律师专业辩护、精准释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使当事人摆脱羁押状态、重归正常生活,也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回顾——从行政助理到被追诉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当事人齐某某入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郝某助理,主要负责后勤及行政事务。入职约半年后,郝某以“功成名就、为家庭争光”等表述为引导,劝说当事人担任其另行设立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基于对郝某的信任及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期待,接受了该项安排。公司运营期间,当事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以当事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等材料均由郝某及其他关联人员实际控制。2022年,该公司因投资协议纠纷引发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202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家属焦急万分,从外地赶赴北京委托我所陈建律师代理本案。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在押嫌疑人,并围绕本案的核心争点——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展开了细致的分析研究。
二、辩护要点——精细研判逮捕条件,充分论证无逮捕必要
根据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辩护律师全面细致地梳理了案件事实,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及202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高检发办字〔2026〕91号)第八条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形成了专业的辩护意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研究,辩护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当事人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建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一,本案缺乏“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一核心要件。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有证据表明该犯罪事实确系该犯罪嫌疑人所为。本案中,一方面,当事人虽为公司登记之法定代表人,但系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被雇主以职业发展前景为由劝诱担任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未参与涉案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未接触投资款项,未对公司资金实施控制或处分,亦未从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在案证据无法将当事人与合同诈骗行为建立起任何实质性的客观联系,更无法证明其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另一方面,本案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本案中的当事人与其老板郝某并未形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合意,也未实施任何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因而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其二,即使当事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社会危险性。本案中的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未实施关键犯罪行为;系被诱导而担任公司法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辩护律师通过全面梳理上述多项从宽情节,进一步夯实了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基础。
其三,当事人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形成完备的非羁押监管条件,足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三、案件结果——辩护意见获采纳,当事人重获自由
上述辩护意见提交后,经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综合审查。2026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解除羁押状态,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件启示——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夯实权利之保障底线
辩护律师在本案中,以逮捕的适用条件为切入点,严格坚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详细论证了本案当事人不具备逮捕必要性,最终促成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辩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筑牢关键基础,集中体现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在白领犯罪辩护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的专业积淀与实务能力。同时,本案也提示社会公众,在涉及公司设立登记、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法律程序中,应对相关法律后果保持充分的认知与审慎态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轻信他人承诺而承担超出预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