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合伙人陈建律师有效辩护,成功为涉嫌贪污罪案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

近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律师代理的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在涉案金额达86万余元、依法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当事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的情况下,辩护人从坦白、从犯、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系某审计局副局长,曾任某镇副主任科员兼财政所所长。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党委书记张某某、人大主席赵某某,通过虚构征地补偿、套取建房补贴、虚构修路工程等手段,先后三次侵吞公共财物共计86.192525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贪污83万元,单独贪污3.192525万元。


2025年12月5日,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刘某某带回纪委监委后,刘某某主动提交自书材料,交代了其帮助张某某套取资金的问题。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刘某某继续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委托妻子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5.192525万元。


刘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批准逮捕。家属心急如焚,从外地专程赶赴北京,正式委托我所陈建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迫。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在充分研判案情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仍决定批准逮捕。辩护人并未因此放弃,而是继续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协商,围绕刘某某所具有的从犯、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进行充分论证。经过持续努力,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二、辩护要点


在被告人已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辩护人将辩护重心聚焦于量刑层面,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本案的从宽处罚情节:


(一)论证从犯地位,破解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难题


对于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处罚,我国刑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分别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从犯的区分,所依据的事实应包括行为人从犯罪结果中获得利益的程度、行为人参与犯罪的程度、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事实的支配或意欲支配犯罪事实等。


本案第一起和第二起贪污事实中,张某某作为党委书记,系犯意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对案涉款项具有完全的决策和支配权,并私吞了案涉款项的大部分。而被告人刘某某系在张某某指使和安排下被动参与,且分得的款项只占其中小部分。


辩护人据此指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承担事务性、执行性工作,而非决策者和主导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一辩护思路充分考虑了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最终分得的款项数额,对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这一认定为后续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适用缓刑创造了根本性前提。


(二)论证坦白情节,夯实从轻处罚基础


根据到案经过,刘某某在被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回后即主动提交自书材料,如实供述其帮助张某某套取资金的犯罪事实,且在后续谈话、讯问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主张刘某某依法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三)结合《贪污贿赂解释(二)》最新规定,凸显积极退赃的从宽效果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完善了积极退赃认定规则,明确“全部退赃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并规定“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对于辩护实践而言,这一规定使“积极退赃”的认定更加具体,其从宽效果更加明确、可预期。


本案中,刘某某在监委调查阶段即委托妻子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辩护人据此结合《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最新规定,从三个层面论证了刘某某的退赃行为符合“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其一,刘某某实现了“全部退赃”,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二,退赃系委托妻子代为完成,符合“亲友自愿代其退赃,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的规定;其三,退赃发生在调查阶段,体现了当事人真诚悔罪、积极配合的态度。人民法院对此亦予以采纳。


(四)紧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辩护效果最大化


刘某某到案后始终配合调查,无任何逃避和抗拒行为,在自书材料和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全部行为过程,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已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主张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对刘某某依法从宽处理,进一步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争取辩护效果最大化。


(五)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消除量刑障碍


辩护人指出,刘某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在上级领导指使下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此外,辩护人还全面检索了涉嫌贪污罪的相关案例,选取了数额在86万元以上的部分缓刑案例并制作检索报告提交给法院。这一辩护意见紧密围绕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并辅以案例检索,为人民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消除量刑上的障碍。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83万元,单独侵吞公共财物3.1925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认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认定刘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案件启示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推进,司法审判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与此同时,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也在同步推进。在这一背景下,《贪污贿赂解释(二)》出台,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精准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作用,既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也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背景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提供了以下启示:一方面,从犯认定是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在共同职务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在上级领导指使下被动参与、主要承担执行性工作、分得款项占比较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从犯认定不仅是量刑情节,更是将宣告刑降至法定刑以下进而争取缓刑适用的根本性法律前提。在当前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从犯认定已成为辩护人突破法定刑下限、争取缓刑的最核心突破口。另一方面,积极退赃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能够有力推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退赃从宽条款的适用。辩护人在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之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当事人的退赃行为符合认定标准,为争取从宽处理提供规范依据。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长期关注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动态,注重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研究和运用。本案的辩护实践表明,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将规范依据与案件事实有机结合,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基础。中伦文德刑事团队将继续跟进职务犯罪领域的法治进程,不断提升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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