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被“隐身”的被告
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51,269.23元未还。一审法院在未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导致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最终一审法院仅依据原告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因个人资产被强制执行,方才得知涉案信息,遂委托笔者代理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以“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案件重审一审阶段,经充分答辩、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原告并未上诉,重审一审判决生效。
二、程序突围:击破公告送达的两大违法点
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再审审查阶段及提审阶段重点从以下程序违法方面突破:
(一)一审法院未核实被告实际住址,仅一次邮寄送达未成功后即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前提。根据笔者调取的一审卷宗: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等文件时,仅在一次邮寄被退回且未穷尽送达方式的前提下,就采取公告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等材料。其送达程序存在以下瑕疵:
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为被告早已搬离的旧地址,在快递员联系到被告之后,以法院专递不能转寄为由,退回一审法院;
②法院在未能成功送达后,未向快递员核实具体情况,且未联系被告核实送达失败的具体理由;
③在未能向被告成功送达后,未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被告联系方式,例如:向原告、被告近亲属、同事或其他知情人员核实被告联系方式。
(二)一审法院未留存送达过程证据,无法证明已经穷尽送达方式
根据笔者调取原审一审案卷来看,一审法院仅在案卷中保存了一次送达未成功的快递信息作为送达的证据,未制作《送达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已尝试穷尽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即:
1、通过两次以上电话无法联系被告;
2、法官实地走访未能查询到被告有效收件地址等情况。
笔者从上述问题着手,着重论述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再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存在未能穷尽送达方式的程序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审裁定做出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裁定提审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诉讼权利,为后续案件改判争取到了时间和空间。
在提审程序中,笔者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着重说明“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即民间借贷必须具备借款合意与钱款交付两个法律要件。”的特殊性。并经历充分答辩、举证、质证程序后,获得再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
三、重审逆转: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胜利
发回重审后,笔者采取以下诉讼策略:
(一)程序补救
在得知本案已经发回重审后,笔者积极联系一审法院,获得重审主审法官的信息,要求法院重新送达,获得完整答辩期;及时提交答辩状和反驳证据,定期联系法官沟通开庭时间,保证本案能够在我方的诉讼节奏下顺利审理。
(二)实体抗辩
重审过程中,笔者积极准备应诉。一方面,从民间借贷必须具备借款合意与钱款交付两个法律要件入手,针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仔细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发现借条及转账记录存在诸多疑点:
1、借条签名并非被告亲笔所签;
2、虽然借条记载要求转账至指定账户,但原告的转账记录与借条金额存在出入;
3、原告主张被告本次借款用于“借新还旧”的旧借款事实不存在等问题。
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证据的疑点,我方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包括申请对借条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不存在所谓“借新还旧”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充分行使辩论权利,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阐述我方观点。原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案件经过再审发回重审,最终实现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果对比
审理阶段 | 一审 | 重审一审 |
案件结果 | 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金额 | 1051269.23元 | 0元 |
利息认定 |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0元 |
程序合法性 | 违法公告送达 | 合法 |
四、实务启示
(一)重视送达程序审查
作为被告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应首先关注送达程序是否合法。若发现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等程序违法情形,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再审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也要确保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准确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程序瑕疵,影响案件进程。
(二)全面收集证据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代理人应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对方观点。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无论是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还是直接偿还借款人的其他债务)等事实。作为被告代理人,对应的应当核实原告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具备借款合意与钱款交付的证据,是否存在归还借款或债务抵销等事实。
(三)加强法律程序意识
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强化法律程序意识。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要熟悉法律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本案的成功改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实体权益,更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律师应当成为程序合法的监督者,通过个案推动送达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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