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专委”)举办“员工股权激励纠纷的攻防策略”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特邀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胡高崇律师主讲、由劳专委副主任深圳分所合伙人刘瑞娜主持,总部及各分所律师线上线下同步参与,共同学习与员工股权激励相关的实务知识。
近年来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结合已成为劳动与雇佣领域的热点事件,员工与企业因股权激励引发的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相关纠纷争议标的不断增大,而实践中规则复杂、裁判尺度不一。胡律师结合多年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从员工薪酬福利待遇的多样性、员工股权激励争议的表现形式、案由确定与应对思路以及裁判难点四个方面,系统拆解股权激励纠纷全流程实务要点。
讲座伊始,胡律师先围绕员工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分析,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激励三类主流激励模式逐一进行讲解。他结合实务场景,拆解三类激励模式的法律性质与实操差异,为理解争议根源奠定基础。
随后,他提出员工股权激励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四类,一是授予条件引发的争议,二是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引发的争议,三是行权条件、窗口期等引发的争议,四是员工违约导致的股权激励收益返还争议。他结合司法实践,梳理了不同离职情形、违法解除、窗口期约定等关键场景的裁判尺度,厘清员工与企业双方的攻防要点。
在案件案由与应对策略环节,胡律师梳理了证券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四类处理路径,分析不同路径对当事人的利弊影响,重点讲解北京地区审理员工股权激励争议案件的司法现状,为代理员工与企业提供清晰的诉讼策略选择。
最后,胡律师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难点,从程序与实体两大维度展开分析。程序层面,讲解境外授予主体介入、管辖异议的程序价值与实务运用;实体层面,围绕股权激励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补偿金、服务期约定效力、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结合时违约责任抗辩等焦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给出专业意见,为参会律师处理复杂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讲座尾声,胡律师分享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胡律师指出,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相关合规指引均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股权激励属于期待性利益,价值不确定、变现不及时,无法直接实现竞业限制补偿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多数法院认定不得以股权激励替代法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早期部分判例中,若员工已实际获得高额股权收益,且收益显著高于法定补偿标准,亦存在被认定具有补偿效力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