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2025年7月28日,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公告:释永信的所作所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佛教界的声誉,损害了出家人的形象,中国佛教协会坚决拥护和支持对释永信的依法处理决定。日前,该会收到河南省佛教协会报来《关于注销释永信戒牒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该会同意对释永信(俗名:刘应成)的戒牒予以注销。
释永信事件不仅在宗教界引发震动,也在法律领域激起千层浪,公众纷纷聚焦于释永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那么,从刑法角度来看,少林寺应当属于何种法律主体呢?应当如何认定释永信的多重身份呢?释永信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又可能涉及哪些具体罪名呢?下文即从刑法视角与各位一同探究释永信事件中的罪与罚。
一、少林寺的法律性质及释永信的身份认定
通报中表明,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对该行为的定性首先要明确少林寺的法律性质以及释永信的主体身份。
就少林寺的法律性质而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少林寺应当属于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而并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就释永信的主体身份而言,释永信作为少林寺方丈、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其身份是否属于公职人员需分情况进行讨论:
1.少林寺方丈身份
前文已论及,少林寺属于宗教团体,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因此释永信作为方丈并不直接具备公职人员身份。
2.佛教协会职务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2号),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释永信在担任佛教协会职务期间,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事务,例如宗教基金分配、文化遗产保护等这类事务,他就可能被认定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要件;若没有这种委托公务的情况,他的以上行为则更可能适用普通经济犯罪罪名。
二、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认定
那到底多少才能称得上该法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呢?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之后,有关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即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并没有同时明确修订后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了指导地方刑事司法,统一地方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的标准,有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内部统一了修订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遗憾的是,河南省暂时并没有就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出明确统一的省级规定,在此只能列举一些其他省/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供各位参考。
如2022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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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职务侵占罪
1.第一量刑幅度 (1)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量刑幅度 (1)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六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六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七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量刑幅度 构成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如202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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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六万元起点,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一百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五百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如202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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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职务侵占罪
5.14.1 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1.1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2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2.1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 5.14.3.1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600万元的,在10年6个月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具体量刑情况
那针对职务侵占罪不同数额的情况下,具体应当如何量刑呢?根据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024年4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情况的具体规定如下:
少林寺作为宗教团体,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所规定的“其他单位”,通报明确指控释永信“侵占寺院资产”,若查实其将寺院资金或资产(如土地、文物、商业收益等)转移至个人或其关联方账户,或通过虚构项目套取资金,则构成本罪。至于其可能因此罪名被判处多少年刑罚,则需要视办案机关对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情况而定。
(二)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认定
那到底多少才能称得上该法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呢?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挪用资金罪条文进行了修改,量刑档由两档调整为三档。根据 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此即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并无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其相应标准为:1、“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四百万元以上;2、“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二百万元以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就本罪的“数额巨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仍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巨大”的规定执行。而“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目前暂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具体数额标准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参照《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二倍进行认定,也即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认定为:1、“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一千万元以上;2、“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六百万元以上。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出发,在法律、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数额巨大”来认定。以上观点供各位参考。
少林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若释永信挪用寺院项目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购置奢侈品、供养情人)或投资商业项目(网传其拥有40余家海外公司),且数额达到司法解释标准,则构成本罪。
2.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罪名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手段均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应当如何区分两者呢?释永信到底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呢?
首先,在主观方面,两罪的区别体现在嫌疑人挪用资金是否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亦或是单纯的“临时借用”。如果释永信把少林寺的项目资金用于投资商业项目或用于个人消费之后又悄悄归还回来了,则从客观行为上难以认定其具有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即难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能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次,在犯罪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等。
3.类似案例支持
佛教中人本应清心寡欲,视钱财如粪土,但实际上僧人中饱私囊的情况并不少见,涉嫌到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情形也比比皆是。以下试举几例供各位参考:
如(2019)晋0922刑初84号判决中,被告人白某又为五台山瑞应寺宗教人员,具有宗教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自己在瑞应寺处理、经办筹资、建设的便利条件,将收到赠款不入寺庙对公账号,私自转于他人,用于与该寺庙建设和宗教活动无关的支出,有违捐赠者本意,非法占有该寺庙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2011)台黄刑初字第411号判决中,被告人葛某某,法名“释智觉”、“智觉”,其利用担任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净土讲寺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分两次从北城街道净土岙村领取了黄岩区政府发放给净土讲寺的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4508元,未按规定入账即占为己有,并于2008年7月份及2010年1月份将其中的30000多元用于其个人的医药费等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社会团体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如(2014)港刑初字第286号判决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泉州某寺担任住持、场所负责人,负责该寺内的日常事务、规划建设、财务收支管理等事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经手、管理该寺财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寺内的部分钱款占为己有,侵占单位钱财达人民币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2019)晋0902刑初337号判决中,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释某被忻府区佛教协会任命为忻府区观音寺住持。之后,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寺账户原有的278万元挪作他用,其中160万元出借给李国荣、40万元出借给邢某、15万元出借给赵某,其余资金用于修建董村镇遊邀村的千佛寺,法院认定被告人释某犯挪用资金罪。
如(2013)新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中,正定县临济禅寺系依法在国家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性质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告人公某某,法名释慧戒,2011年7月初,山东诚祥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以其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其同学被告人公某某为其筹借200万元。同年7月7日,被告人公某某(时任临济禅寺负责人)指使贾某某(时任临济禅寺出纳)从该寺设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定县华安路支行的账户汇款100万元至山东诚祥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法院认定被告人公某某犯挪用资金罪。
(三)释永信是否可能构成重婚罪?
通报中表明,释永信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那其是否会涉嫌到重婚罪的问题呢?
所谓重婚,从字面上理解,多指同时存在两段婚姻,该行为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关键在于前婚和后婚的界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但是,若前婚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也符合重婚罪的前提条件。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即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即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根据以上重婚罪的成立条件,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释永信是否涉嫌重婚罪的问题。首先,结合释永信少林寺住持的身份推断,其断然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也即不满足重婚罪关于前婚的认定条件,即便他的确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与他人保持不不正当关系,但也难以满足事实婚姻的条件,即不满足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要件。其二,退一步说,即便前婚符合事实婚姻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需要考量后婚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成立条件,即释永信之后的婚姻,必须满足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生活的条件,这个难度非同一般。其三,育有私生子能否直接证明孩子的母亲和释永信就是事实婚姻呢?受害人一个最惯常的思维是:只要重婚罪的被指控人与其他人生育孩子,重婚罪就铁定无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仅有生育孩子的事实,并不能反推出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足以反推两人存在同居,还需要其他证据补足。
(四)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8年6月 25 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规定, 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若查实释永信同时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且存在群体性行为,则可能构成本罪。
(五)可能涉嫌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查明释永信对其私生子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则可能涉嫌遗弃罪。
三、结语
在剖析释永信事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刑法罪名后,我们更应清楚地认识到:尘世的法律,从未承诺能涤尽所有人心深处的尘埃;佛门的清修,也未必总能隔绝俗世的纷扰与试炼。释永信一案,其意义远超个体命运的跌宕,它更像一面特殊的多棱镜,以“袈裟”的庄严、“戒律”的森严与“法槌”的冰冷相互投射,将信仰的清规与世俗的法律、公众的期待与个体的辩白、清誉的守护与罪行的追问,一并置于这现代法治的聚光灯下细细审视。在此番照见之下,没有特权的高位,亦无豁免的慈悲,唯有以事实为基石,以证据为准绳,方能在庄严的法台上厘清是非,还清白以昭彰,予过错以刑裁。官方通报、法律分析的背后是民众对正义的追寻,更是规则对身份无声的界定——无论殿宇多高,修行者依然行走在国法的疆域之内。
特别声明
Special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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