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简称“《国有资产法》(草案)”或“草案”)引发国资领域广泛关注。相较于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名称调整,而是立法逻辑与监管体系的根本性重塑。作为长期深耕国资领域的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本次草案中“所有权人职责升级”“大监督体系构建”“责任主体扩容”三大核心变革,将直接重构国有资产运营的合规底层逻辑,值得所有国资主体高度关注。
一、 管理核心跃迁:从“出资人职责”到“所有权人职责”,责任边界与履职要求双重升级
在过往的国资法律服务中,我们最常处理的是围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展开的股东权利行使相关法律事务,核心聚焦企业层面的股权管理、重大交易审批等事项。而《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核心概念升格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这一变革带来的不仅是职责范围的扩大,更是履职逻辑的根本转变。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这一转变至少带来两个关键合规要点:
其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更清晰的权责划分。草案第十二条明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分类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相结合的体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对本级国有资产履行所有权人职责,可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具体履职”,这一法条直接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管理格局。企业及相关机构需提前梳理自身对应的履职主体,明确授权边界,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责任真空”,这也将成为国资律师协助企业搭建合规体系的核心工作之一。
其二,职责范围的全链条覆盖要求合规管理下沉到底。相较于传统出资人职责侧重股东权利,草案第十三条详细列明了所有权人职责的八项核心内容,涵盖资产规划、配置处置、基础管理、监督报告等全流程;同时第十八条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的管理”,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这些法条新增的数据资产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要求,将倒逼企业建立全维度的资产台账与合规审查机制,这无疑为国资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服务空间,从资产梳理、制度搭建到流程优化均可深度参与。
二、 监督体系重构:“大监督”贯通协调,合规风险防控需全域覆盖
过往国有资产监督呈现“分散化”特征,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等各成体系,实践中常出现监督重叠或监督盲区,这也是我们在处理国资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痛点。《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设“国有资产监督”一章,构建了党的监督引领下多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大监督”体系,这一变革将彻底改变国有资产的监督格局。
从合规应对角度,国资律师需提醒企业关注两个核心变化:
一是监督线索的互联互通意味着合规风险无死角。草案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的国有资产监督贯通协调机制”,这一法条从制度层面打破了各类监督的壁垒,任何一类监督发现的问题都可能触发全链条核查,例如审计监督发现的财务问题,可能联动引发监察监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这要求企业必须摒弃“碎片化合规”思维,建立全域覆盖的合规风险排查机制,尤其要关注财务、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高频监督领域。
二是社会监督的强化提升了合规透明度要求。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将社会监督正式纳入“大监督”体系。意味着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公开性、规范性要求更高,未来企业的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不仅要符合监管要求,还要经得起社会公众的审视。国资律师可协助企业优化信息披露流程,规范交易文件的制作与留存,防范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合规风险。
三、 责任认定扩容:全主体、全情形追责,履职合规成为必答题
法律责任条款是规范行为的“底线条款”,也是我们在为国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时重点关注的内容。相较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仅聚焦出资人机构及企业管理者,《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责任主体扩展至所有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形也覆盖了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管理资产、妨碍监督等全类型行为,形成了更严密的责任体系。
这一变革对国资主体的警示意义尤为重大:
一方面,责任主体的扩容意味着“合规责任”不再局限于企业层面,草案第五十七条明确“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违规履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规定了非法占有、违规处置资产等行为的处分责任;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追责要求。这些法条清晰界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的履职合规责任,未来涉及国有资产的各类决策、管理行为都将有更明确的追责依据。
另一方面,责任情形的细化要求履职流程的全链条留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原则,明确处置主体、权限、标准、方式、程序,规范转让、划转等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场所公开进行”。从律师实务经验来看,未来国资领域的纠纷处理、责任认定中,“流程合规性”将成为核心考量因素。例如,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是否履行了评估、审批、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相关文件是否完整留存,都将直接影响责任认定结果。因此,国资律师需协助相关主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留痕”的全流程合规机制,提前防范履职风险。
结语:以合规重构适应立法变革,把握国资管理新机遇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修订,是我国国有资产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其带来的不仅是监管要求的升级,更是国有资产运营模式的重塑。对于各类国资主体而言,唯有主动适配立法变革,提前搭建全维度的合规体系,才能有效防范风险、把握发展机遇。
作为国资律师,我们将持续关注草案的修订进程,依托对国资监管政策的深度理解和实务经验,为各类国资主体提供资产梳理、合规体系搭建、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纠纷应对等全链条法律服务,助力国有资产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保值增值。
曹春芬,中伦文德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国央企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多元化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律协证券委员会委员,中伦文德行政政策与国资运营专业委员会主任、资本市场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伦文德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曹律师从事法律专业二十余年,律师执业19年,兼具诉讼与非诉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IPO、上市公司重大收购与重组、国有企业合规、股权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债券、信托、诉讼仲裁等。服务客户包括中国机械总院及其下属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财务公司、中钢研、五矿地产、中国兵器装备、中国化学、中国交建、暴风集团、中海油、中环保、华电煤业、京能集团、华润集团、巨能股份、中再资产、渤海人寿、中商集团等大型央国企、上市公司等。
对于从事资本市场领域的律师而言,具有诉讼仲裁经验可以更加有效地帮助客户防范法律风险、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
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曹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沉积、敏锐的专业视角、高效的工作效率,可以从全方位、多角度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够切实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并可以较好地防范法律风险。其专业能力及高效服务深受广大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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