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TMT业务团队
2026年2月1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通报,依法依约处置了13421个未添加AI标识、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网络账号,清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54.3万余条。
本次整治覆盖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内容社区、数字人直播等多个场景,重点查处未依法添加AI生成标识、AI换脸假冒公众人物、AI生成灾难事故现场图片视频、AI魔改未成年喜爱的动画角色、售卖去AI标识教程、软件及服务等多种典型违规行为。
网信部门表示将保持对无AI标识的虚假不实信息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发现即处置,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这是自《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实施以来,监管部门首次以大规模数据披露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针对无AI标识内容治理成果进行的公开通报,标志着AI生成内容监管从制度建设阶段进入常态化执法阶段。这也意味着,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已从合规建议上升为执法底线,成为平台与内容生产者不可回避的法律责任。
一、背景简述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普及,内容生产的效率大幅提升,内容生产的门槛也极大降低,但与此同时,相关技术的滥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新型风险,就本次通报内容来看:
一是技术滥用催生新型违法形态:AI换脸、语音合成、文本生成等技术被滥用,制造高度逼真的虚假信息。从仿冒名人带货,到伪造灾难现场博取流量,技术被异化为造谣、诈骗、扰乱社会秩序的新工具。
二是无标识内容侵蚀舆论基石:大量未标识的AI生成内容混杂在真实信息中流入公共领域,不仅严重侵害公众知情权,更在潜移默化中模糊了真实与虚拟的边界。当公众无法辨别信息真伪时,社会的信任机制和舆论生态将面临严峻挑战。
三是黑灰产业链放大监管难度:除了直接利用AI生成虚假内容,更为隐蔽的是围绕“去标识”形成的黑灰产业。各类去AI标识的教程、软件、工具服务在网络黑产链上流通,使本应可追溯、可识别的AI内容“隐形”,极大增加了平台治理和网信执法的成本。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从制度建设走向常态化执法,标志着AI内容治理进入实质落地阶段。对于企业而言,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合规建议
结合本次通报要点,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和平台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提升AI内容合规水平:
1、全面落实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
凡是面向公众发布的AI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数字人直播、虚拟形象等内容,均应按照法规要求在显著位置进行“AI生成”标识,不得以模糊、遮盖、省略等方式规避标识义务。
在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应确保文件中包含显式标识,防止标识在传播过程中脱落。
2、严禁制作与传播虚假不实内容
不得利用AI技术合成或传播虚假灾害现场、虚构公共事件、伪造公众人物言论等内容,严禁以误导公众、制造焦虑、流量牟利为目的的AI内容创作与传播行为。
对于涉及重大事件、公共政策、社会民生的内容,即使已标识AI生成,也应进行真实性审核,避免因技术生成导致的事实性错误引发次生舆情。
3、坚决抵制“去标识”黑灰产业
不得开发、推广、销售或传播任何用于去除AI标识的教程、软件或服务,亦不得为相关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流量引导或平台便利。
4、强化平台审核机制与主体责任
平台应建立健全AI生成内容的识别、审核与拦截机制,对高风险内容、未标识内容进行重点监测与及时处置。审核缺位导致违规内容传播的,平台亦可能被依法追责。
平台应建立关键词库和技术识别模型,主动拦截搜索、传播“去水印”、“去AI标识”等相关内容的账号和信息,不为黑灰产业提供流量支持和技术接口。
对发现违规的账号和内容,依法依约采取标识、限流、下架、封号等处置措施,并将处置记录存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留痕机制
企业应建立覆盖AI内容生产、审核、发布全流程的操作规范,留存相关操作日志与审核记录,确保在监管检查或合规溯源时能够提供有效依据。
定期对内容创作者、技术人员、运营人员进行合规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知晓AI标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规范。
在与MCN机构、内容创作者、技术服务商等第三方合作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AI内容标识义务、虚假信息禁止条款以及违约责任,划清法律边界。
三、法律法规指引
本次专项整治的执法依据清晰、法律层级明确,相关企业和平台应重点关注以下规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1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2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3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结语
AI技术的边界,不是由技术本身决定,而是由法律划定。本次通报再次提醒我们,标识虽小,合规事大。对于平台与内容生产者而言,唯有将标识义务落到实处,才能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之间找到平衡。我们也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场景,尽快梳理AI内容生产与发布流程,完善合规机制,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注释:
1.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1/content_6917778.htm
2.https://www.cac.gov.cn/202212/11/c_1672221949354811.htm
3.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42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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