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坚、赵超群等:执转破高效衔接的实践探索与路径完善

本文作者:武坚、赵超群、黄桌宁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五五”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其上升为优化资源配置、激活市场活力的重要改革部署。


在此时代背景下,“执行难”与困境企业救治始终是司法实践与市场运行的核心命题。一边是大量执行案件陷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无产可执”的僵局,债权人胜诉权益难以兑现;另一边是传统执行模式下“一封了之、一拍了之”的刚性处置,让仍有经营价值、技术优势、市场潜力的企业丧失造血能力,最终走向“死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制度,正是突破这一双重困境的关键所在。执行与破产制度是化解债权债务纠纷的主要关键路径,完善这两个制度的衔接转化机制具有重大价值。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现行制度规则,围绕执转破高效衔接机制、盘活存量资源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实务视角剖析“执转破”衔接中的核心痛点,旨在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困境企业脱困重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一、执转破制度:从个别执行到概括清偿的价值升级


“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时,经当事人同意,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1


这一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从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到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执转破制度打破了执行程序中“先查封先受偿”的个别清偿局限,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同时,对于无挽救价值的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有序出清,释放市场要素资源;对具备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实现司法救治,助力企业重返市场。2可见,执转破制度通过更为灵活、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执转破高效衔接的现实痛点


尽管执转破制度有着诸多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转破高效衔接的落地实施仍面临诸多堵点,存在部门协调不畅、当事人启动意愿不足、查封方式差异、信息闭塞等多种因素影响。


1.部门协调不畅


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通常由不同法院领导分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缺失,导致材料交接迟缓、人员难以跨部门统筹分配。并且执行法官可介入破产程序的程度、破产审判法官提前介入执行程序的范围均不明确,易造成遇到复杂事项时相互推诿或盲目越权,导致执转破衔接不畅,出现“程序真空”状态。3


2.当事人启动意愿不足


我国现行“执转破”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无权依职权启动。4然而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只关注自身债权的受偿比例、效率与成本,更青睐于查封顺位“先到先得”的执行程序,而对执转破程序带来的正“外部性”影响等并不关注。债务人则受经营管理权、企业声誉等因素的影响不愿启动破产程序。5当事人启动意愿不足的弊端直接导致制度功能无法发挥。


3.查封方式差异


传统执行程序采用个别清偿原则及“先到先得”的执行分配方式,注重效率,破产程序则更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对于应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很多债权人仍固守“先到先得”的执行分配,债务人核心资产被法院长期查封、轮候冻结,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获得融资支持,最终形成只封不动、长期闲置、价值贬损的沉睡资产。6


4.信息闭塞


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相互独立,执行程序中的信息无法与破产程序共享,导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破除程序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寻找材料线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三、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重要性与可行性


(一)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的重要性


1.执破衔接是化解执行积案的关键路径


司法实践中大量执行案件陷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无产可执”的僵局,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执破衔接机制可以缓解执行案件积压与无效查封。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所涉执行案件将全部由破产法院统一审理,还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也不再进入执行程序,防止无效查封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也更加清晰,最终能够实现公平清偿。


2.缓解执行与破产案件数量失衡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执行案件积案多,而破产案件只能由当事人启动,当事人难以认识到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导致破产案件数量较少。7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是平衡执行和破产案件失衡的重要途径,也能更好地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的可行性


1.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为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执行程序通过强制执行力保障单个债权人的权益,破产程序通过统一审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二者的价值关联使得执破衔接机制具有可行性。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可以弥补执行程序手段单一、挽救功能缺失的不足。


2.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法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重合,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因此,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案件相关材料、信息都可以共享利用,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执转破衔接的地方实践


近年来,全国各级地方法院持续深化执破衔接机制改革,通过多元路径创新、多维度机制搭建,全力推动执转破工作落地见效,以司法手段唤醒沉睡资产、激发市场活力。在此过程中,云南、深圳、江苏、广东等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典型范式,为全国执破衔接工作的深化推广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一)云南法院启动专项行动


2026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启动“盘活沉睡资产 助推经济发展”专项攻坚行动,将执破衔接工作列为本次专项行动五大核心任务的首位。全省法院树立“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理念,司法重心从“重查封”转向“重盘活”,从“重惩戒”转向“重拯救”,构建财产处置、执破衔接、失信修复、交叉执行一体化机制。8


(二)深圳法院打造三维融合体系


作为市场经济前沿阵地,深圳法院率先探索执破深度融合的改革路径,构建起组织架构、执行手段、数字技术三维度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打造了体系化的“执破融合”标杆。在组织协同层面,该院打破执行与破产部门的条线分割壁垒,组建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联合办案团队,实现两类程序的人员协同、权责贯通、流程无缝衔接;在执行手段层面,依托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体系,搭建跨域财产联动处置机制,为破产重整案件的高效推进筑牢全链条财产处置保障;在数字赋能层面,借力人工智能技术落地破产申请要件智能识别功能,上线 “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数字化平台,以技术手段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时限、提升全流程流转效率。除此之外,深圳法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领域的 “执转破” 探索,进一步拓宽了执破衔接制度的适用边界,为个人债务纾困与诚信主体免责机制建设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司法样本。


(三)江苏法院推动全域执破融合


江苏法院系统性推进“执破融合”改革创新,打破执行与破产程序“单向移送、前后衔接”的传统流转模式,推动两大程序向“双向互促、一体推进”深度转型,通过理念融合、力量融合、手段融合的三维改革路径,构建起覆盖全省的执破融合制度体系。该改革既有效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的法治化出口,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又前移破产重整启动关口,推动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同时叠加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制度效能,实现市场主体债务纠纷的实质性、一揽子化解,形成了省级全域统筹、基层多点突破的执破融合实践格局。9


(四)广东法院深入推进“执破融合”


广东东莞第一法院法院通过建立企业纾困司法协同中心,“一站式”为企业纾困解难,“一体化”立审执破协同;深圳、佛山等地纷纷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执破融合”。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广东法院“执破融合”坚持做好“加减法”,通过重整、和解保留优质资产,使企业“起死回生”做好“加法”;对“僵尸企业”,果断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腾笼换鸟”,充分释放社会资源。10


五、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的完善建议


推动执转破高效衔接,关键在于打通程序堵点、建立协同机制,实现能保尽保、应破尽破,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1.立法层面:应结合近几年各地法院推进执转破衔接的实践成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执破衔接中出现的衔接不畅、资产处置方式、部门协同不足进行规定,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系统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标准、相关财产的交接、信息的共享以及各方职责。


2. 司法层面:建立一体化执破协同机制,执破两端共同发力、高效衔接,精准识别核心资产价值后快速进入破除重整,及时挽救危困企业。同时,建立早期诊断机制,能够更快识别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能保尽保。


3. 社会层面:加强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消解破产“污名化”的社会认知。让债权人和债务人正确认识执转破程序的价值和意义,有利于提高双方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意愿。


4. 程序层面:尽量采取“活封”等柔性查封措施,采取“禁止处分、允许使用”的查封模式,在保全财产价值的同时,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将企业的“运营价值”放在首位,而非单纯追求财产的清算变现。


5. 数字赋能:利用发达的网络科技为执转破衔接进行数字赋能,建立统一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的数据壁垒,减少法官办案难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六、结语


执转破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打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制度壁垒,实现从个别清偿到概括清偿的价值跃升,既是化解 “执行不能” 积案的法治化出口,也是困境企业救治、存量资产盘活的关键抓手。


从云南的专项攻坚到深圳的三维融合,从江苏的全域统筹到广东的协同一体,各地法院的执破融合实践,早已为执转破高效衔接勾勒出清晰的落地路径。未来,随着立法规则的不断完善、司法协同机制的不断健全、数字赋能的深度应用、社会认知的逐步转变,执转破制度必将释放出更强大的制度效能,既能为胜诉权益兑现筑牢法治屏障,也能为困境企业脱困重生打开司法通道,更能为存量资产盘活、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司法动能。



文中脚注:

1.丁海湖、田飞:“‘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相关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2.参见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最高法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之二【指导性案例252号】。法院认为: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进行出清;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应当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3.参见人民司法杂志社:《执破衔接:法院内部执行与破产部门协作机制优化路径》。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法条原文:被执行人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5.参见黎健毅、李慧:《优化执转破制度的路径探索》,载《人民司法(应用)》2025年第15期。

6和7.参见白田甜、景晓晶:《“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原则与实践完善》,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

8.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云南法院“盘活沉睡资产 助推经济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参见江苏高院发布“执破融合”典型案例。

10.参见人民法院报:《1+1>2,广东深化“执破融合”为市场“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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