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的实务探讨

本文作者:刘晓琴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薪酬止付追索的法律规范


1.针对一般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文件名称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2. 针对特定行业,还应该考虑相关的规定,如《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最新的监管态度及司法倾向


1. 根据证监会的新闻公布,证监会自4月起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目标是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形成参与各方积极履职、相互制衡,助力企业科学决策的良好生态,推动落实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制度规则,筑牢防范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


行动聚焦八个方面;其中行动之一是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额发放的高管绩效薪酬,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对财务造假且薪酬与业绩挂钩的上市公司,督促追回虚假业绩对应超发的高管薪酬。


2. 2025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亦明确:“上市公司基于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的,董事会应当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等。”


3.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三、薪酬止付追索的法律依据


1. 违反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其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行为,直接违反了该义务,并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等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当得利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实践中,上市公司通过与业绩增长、经营指标等目的设置了董事、高管的薪酬及其考核机制;若因财务造假虚增的业绩所对应的超额薪酬部分,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返还发放的超额薪酬。


3.证券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致使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其追偿。参考(2021)闽民终540号、(2017)云民终401号等案例,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追索。


4.特定情形下的劳动争议


在特定情况下,高管与公司存在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绩效薪酬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产生了劳动争议竞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法院更倾向于此类案件非劳动争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劳动诉讼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受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止付追索的实务细节


(一)止付追索的触发情形


1.财务造假、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公司基于错报的财务报告向董事、高管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根据《治理准则》第63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2.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治理准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3.董事、高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根据《治理准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追索薪酬范围


1.追索的薪酬范围应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而非基本薪酬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根据《治理准则》,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予以判断。


绩效薪酬是公司根据年度经营业绩、部门绩效、个人履职考核、风险合规情况等综合确定的浮动报酬,与业绩贡献、风险结果直接挂钩,属于业绩对价而非固定劳动对价,属于董事、高管报酬中的弹性、可变动部分。


中长期激励是为引导长期价值创造、绑定公司长期发展,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分期考核、分期兑现的激励性收入,其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2.核心是剥离“虚假业绩”对应的薪酬部分


公司需要根据处罚/判决认定的造假事实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结果(如虚增利润的金额、期间、资金占用金额),重新核算若无相应情况其应得的真实薪酬,差额即为可追索的内容。


(三)追索薪酬的期限


1.存在财务造假追索情形的,追索的期间为财务报告追溯重述期间


造假覆盖的全部会计年度期间,均属于可以追索薪酬的期限。


2.存在其他追索情形的,追索的期间为“行为发生期间”,即相应行为发生的全部期间


违法违规行为开始之日,包括第一笔财务造假之日、第一笔资金占用发生之日、第一笔违规担保审批/签署之日;违法违规行为终止之日,包括资金归还、担保解除、整改完成之日。如果涉及的期间计算的,则对应造假/占用/担保的会计年度1月1日起算,至终止之日相应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


在实务中,可以法院、仲裁、行政处罚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时间计算。


(四)追索薪酬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出现应止付追索的案例时,可能存在多个时点,如证监会立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刑事判决日、公司发现日等多个时点。


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仅为嫌疑开端,事实未定;任职期间则过于宽泛,无法精准对应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公司可能难以充分知晓或固定其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过错及与薪酬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实务操作,笔者认为,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作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操作性;若系公司主动对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则应以相应财务报告更正日为起算时点。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在知悉超额发放薪酬给董事、高管之日起三年内,应当行使追索权。


(五)实务操作建议


1.立即采取内部措施


发生止付追索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薪酬制度,通过决议暂停支付涉事人员所有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并追索超额发放的薪酬。


2.计算追索薪酬的具体金额,必要时聘请审计机构出具意见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内部的薪酬体系、业绩考核情况,与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一起计算可追索的具体金额。必要时,可聘请审计机构重新核算。


3.研判董事、高管的财产情况、追索配合情况,考虑诉讼策略


若董事、高管无财务可供追索,或无法配合退回相应薪酬,上市公司应考虑固定证据,并考虑诉讼核心策略。


五、止付追索的诉讼要点


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启动薪酬止付追索程序时,因请求权基础与责任主体身份重叠,将产生请求权竞合,具体表现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劳动争议两类纠纷的程序竞合。如何选择诉讼思路,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事宜。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只有特定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害公司的行为才构成《公司法》禁止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应当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上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公司是否存在损失;3.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当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追溯重述报告,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高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三类情形时,上市公司有权追索薪酬。


若公司基于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向董事、高管发放超额薪酬,根据《治理准则》的规定,并不需要论证相关董事、高管对财务造假有过错;只要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就应该对董事、高管的超额薪酬予以追索。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即可追回多领取的薪酬”不同,《治理准则》要求除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否则不能追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两类追索情形,需要论证相关董事、高管对上市公司损失、违法违规行为有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强调董事、高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责任。比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财务造假通常具有主观故意;对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可论证其作为管理者,未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司法实践认为,即使非最终决策者,若未履行监督、制止职责,亦可能承担责任。


(二)诉讼的证据准备


薪酬追索案件,上市公司需要收集固定下述证据:


1. 基础文件:上市公司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文件、涉事董事/高管的聘任文件、劳动合同。


2. 违法证据:上市公司需要提供符合止付追索情形的证据:比如上市公司公告的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告;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如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相关立案调查通知书等。


3. 损失证据:除财务造假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形外,其他追索情形需要考虑提交损失证据。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公司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因违规担保可能承担的代偿责任、为应对调查产生的费用等;需提供相应支付凭证、判决书、和解协议等。薪酬追索部分,需要依据造假或违法违规事实,模拟计算在真实业绩下责任人应得的薪酬,其实际领取薪酬与该模拟薪酬的差额即为可追索部分。


4. 因果关系证据:证明其薪酬与虚增业绩具体挂钩的财务数据、董事会决议等,证明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的事项与公司发放薪酬的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方案


1.上市公司在诉讼时,应将涉事的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责任人名下资产;调查其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必要时行使撤销权。


3.针对责任人抗辩薪酬系合法劳动所得,上市公司需强化“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论证,强调其取得超额薪酬的法律基础(真实业绩)已因违法行为而丧失;引用证监会专项行动精神及实践案例,说明追索的正当性与监管趋势。


4.若董事会不配合起诉,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责任人向公司赔偿。同时,根据《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持股情况下也可提起此类诉讼。


六、止付追索的信息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及其披露


根据《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包括薪酬结构、止付追索等内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2.年度报告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年度薪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存在止付追索情况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年报中披露。


3. 临时报告披露


上市公司止付追索涉及诉讼、仲裁的,如触及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则应当披露。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若未达到前款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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