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裴惠善、刘佳
一、引言
2026年1月22日,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建立信任基本法》1(以下简称《人工智能基本法》)正式实施。《人工智能基本法》由韩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MSIT) 制定,经韩国国会表决通过,全文共六章四十三个条文,对韩国人工智能产业的振兴发展及规范管理作出了顶层架构性设计。作为全球首批综合性人工智能基本法之一,《人工智能基本法》标志着韩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从政策引导迈入强制规范的新阶段。
从律师服务中国企业出海韩国的实务视角看,《人工智能基本法》不仅为在韩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境外企业设定了明确的合规义务,更通过域外适用条款、境内代理人指定要求及高影响人工智能特别规制,直接延伸至中国企业的运营层面。
本文旨在协助中国企业在理解《人工智能基本法》义务体系的基础上,构建覆盖产品设计、运营流程、文档管理及境内代理人安排的全链条合规方案,既是应对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助力企业抢占韩国人工智能市场先机的关键路径。本文将对上述法律要点予以系统梳理,并提出具体的实务行动建议。
二、立法特点与制度框架
首先,《人工智能基本法》设立了以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人工智能政策中心及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为核心的三层推进体系。其中,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委员长由总统亲自担任,负责制定基本计划、产业政策、研究开发战略及投资战略等重大事项;人工智能政策中心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调查研究任务;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主要负责安全风险的定义、分析与评估,以及评价标准与方法的研究等工作。
其次,《人工智能基本法》以大量条款规定了产业培育及发展扶持措施,例如为企业引入人工智能提供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等倾向性支持、促进相关领域创业及人才培养、推动数据平台建设等。上述条款显示出韩国政府大力发展并普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强烈政策意愿。
最后,《人工智能基本法》以“高影响人工智能”为规制重心,设定了事前审查、提前告知、影响评估、文件公示等一系列义务,并明确规定了高影响人工智能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违规时的处罚金额。通过对重点领域施加严格义务、对非重点领域适当放宽的条文设计,《人工智能基本法》意在避免对低风险领域的创新产生不当抑制。
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基本法》目前尚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认定、人工智能故障致损的归责原则等内容。相关法律空白有待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三、核心义务与合规要点
(一)域外适用效力
根据《人工智能基本法》第四条,即使韩国境外的企业通过第三方分销渠道将产品引入韩国市场,或仅在境外向韩国用户提供服务,只要对韩国境内市场或使用者产生实际影响,均须遵守《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定的义务,不得以“非境内主体”为由主张法律适用豁免。
(二)人工智能分类标准
《人工智能基本法》将人工智能分为“高影响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两类。
1.高影响人工智能:指可能对人类生命、身体安全及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显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主要涵盖能源供给、饮用水工程、医疗器械、刑事侦查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招聘及贷款中的个人信息评判、交通设施、教育评价等领域。
2.生成式人工智能:指模仿输入数据的结构和特性,生成声音、图画、视频或其他各类输出结果的人工智能系统。
依据上述定义,中国企业的自动驾驶车辆中的人工智能系统、医疗器械及生命健康领域的人工智能诊断系统、心电图人工智能分析系统、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工智能信用评估系统、水厂人工智能净化控制系统等,均可能被认定为高影响人工智能,从而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三)高影响人工智能的法定义务
1.事先确认义务:人工智能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应当确认其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必要时,可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提交指定文书及资料,申请正式确认。
2.透明性义务:人工智能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使用者该产品或服务基于人工智能运行,告知方式包括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服务场所等处作出明确提示。
3.公示义务:人工智能经营者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结果及数据来源概要的说明方案、使用者保护方案,并以指定方式予以公示,同时将相关资料保存五年。
4.影响评估义务:人工智能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事先评估其对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四)境内代理人指定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者,须在韩国指定境内代理人以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年销售额达到一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61.9亿元)的企业;人工智能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一百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6亿元)的企业;在韩国境内的日均活跃用户超过100万人的企业。
(五)处罚标准与宽限期
违反《人工智能基本法》所设定义务的企业,最高可被处以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3.8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明确给予企业为期一年的适应宽限期,在此期间不进行事实调查和违法处罚。该宽限期为中国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窗口期”。
四、中国企业的机遇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的出台,为中国企业出海韩国提供了将被动应对合规压力转化为主动构建合规体系的重要契机。
韩国正通过与英伟达等全球AI芯片巨头合作、投入巨额资金、推动支柱产业智能化转型等方式加速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其在国家级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与汽车等垂直领域人工智能落地、核心存储硬件生产等方面的战略布局,为中国企业创造了多元合作机遇。
在硬件配套领域,韩国AI算力基础设施与配套硬件的扩容需求,为具备产能与成本优势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切入PCB、AI服务器、散热设备等供应链的机会;同时,在韩企的服务机器人、医疗设备等终端智能化升级过程中,中国企业可通过核心部件供应及联合研发形成互补,打造适配韩国市场的服务机器人;在软件与解决方案层面,中资企业成熟的医药研发、工业互联网、跨境贸易溯源等人工智能解决方案,以及云计算、边缘计算技术,可有效满足韩国企业的产业升级与算力补充需求。此外,在制造业数字孪生、智能车载系统、医疗AI联合研发、跨境电商智能工具开发等领域,中国企业与韩企也存在广阔的技术协同与市场拓展空间。
此外,中国企业可充分利用韩国政府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大力扶持政策。例如,与韩国企业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发,共同申请政府研发资助金;参与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建设,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的方式获取本地化资源。
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韩国AI相关预算总额达10.1万亿韩元,为2025年的三倍以上;国家研发预算总额达35.3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631亿元),其中人工智能部门预算增长106%,创历年最大增幅。中资企业与韩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申请的AI及战略技术研发项目,可平等参与35.3万亿韩元国家研发预算的分配,获得课题经费、设备补助与人力支持2。此外,人工智能相关新技术已被纳入研发税收抵免范围3。韩国机会发展特区(韩国光州广域市等6个市道产业园)内的初创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前五年法人税100%减免,后两年减免50%;土地、厂房所得税减免75%;财产税前五年减免75%4。依据上述一系列优惠政策,中资企业可大幅降低在韩国设立AI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区域总部的落地成本。
五、结语
综上,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企业对韩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正式进入“强合规”周期。我们建议相关企业不应仅将《人工智能基本法》视为一项准入义务或风险敞口,而应将其作为重构对韩业务战略、建立制度性竞争优势的关键支点。
首先,在合规层面,建议企业充分利用一年的执法宽限期,尽快完成以下工作:对现有及规划中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行“高影响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双重分类评估;建立包含事先确认、透明性告知、影响评估及文件公示在内的内部合规流程;对于达到法定门槛的企业,及时完成韩国境内代理人的指定与授权。上述工作不仅为满足法律底线要求,更可转化为面向韩国市场及监管层的信任凭证。
其次,在战略层面,建议企业将法律合规与韩国政府强力的人工智能产业扶持政策进行一体化考量。例如,在设立韩国实体或寻找本地合作方时,可主动将合规架构设计嵌入研发中心、区域总部或合资企业的设立方案中,以同时满足境内代理人义务与享受韩国机会发展特区的税收减免、法人税优惠等政策红利。此外,积极参与由韩国国家研发预算支持的合作项目,不仅可获得经费与设备支持,亦有助于在韩国本土生态中建立合规与技术的双重可信度。
最后,当前《人工智能基本法》在知识产权归属、AI致损的民事归责、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后续配套法规、指南及司法判例将逐步填补。建议中国企业保持对韩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及法院相关动态的持续关注,并在重大交易或本地化部署前,寻求具备中韩双向执业能力或深度本地合作经验的律师团队的专项合规审查与架构设计。
参考文献:
1.《人工智能基本法》韩文名称为「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法律原文参见:https://www.law.go.kr/lsSc.do?section=&menuId=1&subMenuId=15&tabMenuId=81&eventGubun=060101&query=인공지능+발전과+신뢰+기반+조성+등에+관한+기본법
2.参见:https://zdnet.co.kr/view/?no=20250822102653
3.参见: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726/c5247285/content.html
4.参见:https://gwangju.china-consulate.gov.cn/chn/lqxw/202411/t20241108_11523778.htm?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1NGM4ZTg3OWM1YWU2ZjEyLThlOWMzMzhhODUxZmUzZGQifQ%3D%3D
特别声明
Special Declaration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