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司合规专题 | 新时代强监管背景下保险机构合规实务问答之公司治理监管编(五)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保法李政明律师团队经认真研究,结合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及合规管理,就保险业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作出如下解读,以供参考。

继《保司合规专题 | 新时代强监管背景下保险机构合规实务问答之公司治理监管编》第1-20问后,本文为《公司治理监管编》第21-25问。中保法律师团队将陆续推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编、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及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编,以期为保险机构合规提供一份可实际操作的工作参考。

#21保险公司股东资质问题
保险公司股东需要符合的资质要求及资金来源?

回答
根据本所律师从事筹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增资并购及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项目经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要求,另外一个则是保险公司入股的资金来源。第一,就保险公司股东资质而言,《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依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及控制类股东,根据股东分类在经营、财务及合规方面具有不同的要求,同时设置了负面清单。第二,就保险公司入股资金来源而言,保险公司股东的入股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出资应为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抽逃出资、循环出资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的,可以在公司治理评估中直接评定为E级,即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60分以下。

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6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第六批共1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金融机构涉及保险公司,处罚原因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性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援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22保险公司股东资质问题
保险公司股权中“一致性动关系”的认定?

回答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其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保险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保险公司相关股权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投资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二)投资人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提供的融资安排取得相关股权;(三)投资人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相反证据。根据本所律师从事保险公司常法及合规专项项目的经验,保险公司股东涉及“一致行动关系”的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对股东资质的分类监管要求及持股比例的要求等,保险公司股东涉及“一致行动”的应该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如实对外披露及上报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6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第六批共1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金融机构涉及保险公司,处罚原因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性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援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23职工董事、监事任职履职问题
《公司法》颁布实施,多项规定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中均建议设置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监事设置的人数及比例要求?

回答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法》就职工董事的人数及比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规定,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引导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据此,我们认为,部分国有公司强制要求设置职工董事,人数超过30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择一”要求,其他公司可选的一种民主管理方式,其人数及比例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职工董事至少为一人,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法律规定援引
《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24职工董事、监事任职履职问题
保险公司职工董事选任有哪些要求?

回答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董事条件: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熟悉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参加职工董事的选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没有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职工董事,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职工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在内部规章中明确相关任职条件。

法律规定援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5职工董事、监事任职履职问题
保险公司职工董事履职有哪些要求?

回答
《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定:“职工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应当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等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职工董事的履职要求,明确职工董事应当参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事项的范围和议事程序。

法律规定援引
《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