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二、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
被告:张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无固定收入,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顾。家庭生活开支、房屋还款及孩子抚养一直由原告独自负担。被告经常酗酒,对原告以及孩子有多次虐待行为,经多次保证并无悔改表现。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等,2019年12月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2020年6月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等,2020年9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2020年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等,2021年6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改变,仍对孩子与家庭不闻不顾,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原被告长期分屋居住、及原告先后三次起诉要求离婚等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四、评析意见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具有参考价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概念解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
重要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应理解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二)法官如何从事实上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基础:主要看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为基础的;是经过慎重考虑,还是由于其他迫不得已的原因。本案中高某和张某属于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不存在父母包办的情况,婚姻基础尚可。
婚后感情: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扶持;是否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照顾后代;是否对家庭有责任感等。本案中高某主张张某不履行家庭义务、无固定收入,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顾,家庭生活开支、房屋还款及孩子抚养一直由高某独自负担。张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反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和行为;是否共同生活、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等。本案中高某和张某长期分屋居住,是法官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考量因素。
离婚原因:从起诉状上看离婚原因多种多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进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案中高某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酗酒并对高某与孩子进行家暴。张某认可其签署过保证书,但称内容并非其本人手写,确实存在没喝酒殴打高某的情况,但次数不多。“酗酒”、“家暴”是法官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考量因素。
有无和好的可能: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本案中高某已经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持续提起诉讼表明高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这亦是法官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