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邹健、吴君怡
一、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介绍
(一)什么是独立储能电站
根据《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
独立储能电站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独立主体身份:以独立主体并网,直接接受电网调用,部分地区还要求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1.36亿千瓦/3.51亿千瓦时,与“十三五”末相比增长超40倍,实现跨越式发展。平均储能时长2.58小时,相较于2024年底增加0.30小时。据初步统计,2025年全国新型储能等效利用小时数达1195小时,较2024年提升近300小时。独立储能电站已成为新型储能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独立储能电站的商业模式与收益来源
目前,独立储能电站主要通过“电能量(现货套利)、容量(容量电价+共享租赁)、电力辅助服务”三类价值渠道实现收益。三类收益构成了“基础+稳定+增量”的组合:容量收益是保底基础,辅助服务是稳定核心,电能量交易是追求高回报的弹性部分。
具体而言:
1.电能量市场收益:独立储能电站通过在电力现货市场中低谷时段充电、高峰时段放电,赚取峰谷价差。
2.容量补偿收益:目前国家对于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价格机制没有统一规定,部分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推出了相应规则。例如山东、内蒙古、河北、新疆、浙江、广东等省区针对新型储能项目出台了容量补偿政策。
3.辅助服务收益: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调频、调峰、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获取收益。
(三)行业发展的政策转折
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其中规定“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这一规定标志着新能源项目电源侧“强制”配储的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独立储能电站正式迈入市场化竞争阶段。在政策利好的驱动下,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备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然而,备案热潮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价值不能仅看政策风口,更要从合规性和商业可行性的双重维度进行审慎评估。
二、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现行法律体系
(一)国家层面政策体系
自2021年以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独立储能电站发展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起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的全链条政策体系。
1. 顶层设计阶段(2021年)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首次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要求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规定了新型储能的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等管理要求。
2. 市场化推进阶段(2022—2023年)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2〕209号),提出加大“新能源+储能”支持力度。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明确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加快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该通知还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 规模化发展阶段(2024年以后)
202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要求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新型储能并网细则及并网服务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和涉网试验要求。通知还规定,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2025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144号),制定了“2027年,新型储能基本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的目标。提出新型储能要应用场景持续丰富、多元技术逐步成熟、系统性能显著提升、产业创新稳步增强。推进电源侧储能应用,拓展电网侧储能应用、创新多场景应用模式、培育试点应用场景等。
2026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储能。同月,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十五五”期间将重点打造新型储能等六大新兴支柱产业。同时,《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的出台,为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电价机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框架。
(二)地方层面政策体系
在国家政策的顶层框架下,各省市结合自身电力市场建设进度、新能源发展规模和电网实际需求,制定了差异化的独立储能电站管理政策和容量补偿机制。
1. 项目准入管理
部分省份对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准入清单管理,例如:
(1)河北省:2026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6〕418号),明确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列入省级建设计划后,应于9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5个月内并网。
(2)江西省:2025年4月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赣发改能源规〔2025〕115号),明确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该通知还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充分调用独立储能设施,独立储能电站每年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
(3)辽宁省:2026年5月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独立新型储能实行省级清单管理,对纳入省级项目清单且按计划投产、满足电力系统运行需求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享受容量补偿等政策支持。
(4)安徽省:2026年5月省能源局印发《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按计划开工建设;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半年内未开工或未按承诺时间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并网的项目,要及时调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
(5)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1月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2026年电网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年度建设清单的项目须在清单公布后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2个月内建成并网。实质性开工以完成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且完成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第一罐混凝土浇筑为标志,建成并网以取得电网企业并网通知书为标志。
(6)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6月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再次组织申报2026年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通知》,规定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清单的项目,应一次性建成,不得随意拆分储能电站建设规模(时长)、不得分期建设。
(7)湖北省: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系统节点调节容量需求情况,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清单。
(8)四川省:已发布2025年度及第二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清单。清单项目需在发布后3个月内开工,电化学储能项目12个月内建成并网。
(9)陕西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
(10)甘肃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由电网公司梳理汇总后,由省能源局审核认定发布。
(11)山西省:建立了新型储能项目库,定期发布调整清单。新入库项目超95%为独立储能电站项目。
此外,部分省份虽未明确使用“清单管理”的表述,但建立了类似的项目库或名录管理制度,实质上发挥着同样的准入筛选功能,例如:
(1)山东省:发布新型储能入库项目名单,对入库项目有明确的承诺和要求。
(2)广东省:发布年度建设计划清单,对纳入计划的项目有开工和投产时间要求。
(3)浙江省:要求电源侧、电网侧及5MW及以上用户侧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4)江苏省:对电网侧储能项目有具体的申报要求,并发布储能设备准入目录。
(5)福建省:发布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将项目纳入省级重点推进序列。
(6)河南省:发布过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名单,并对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开工和投运时限有明确规定。
2. 容量补偿机制
各省份容量补偿机制呈现多样化特征,例如:
(1)山东省:建立了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机制,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缴纳容量补偿电费,放电时获取2倍容量补偿电费。
(2)内蒙古自治区: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标准按发电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0.35元/千瓦时计,补偿期暂按10年。2025年6月30日前开工且年底实际投产的项目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3)河北省: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
(4)云南省:采取“保底+超额”模式,2025年5月前投产的储能可按装机1.8倍获取租赁收益,未成交部分仍有154元/千瓦·年的保底收益。
三、并购投资合规尽职调查要点
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并购投资交易日益活跃,但其中蕴含的法律合规风险不容忽视。除合规尽职调查中常规的核查范围和事项外,以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倒卖路条”合规风险
1. “倒卖路条”的行业背景
随着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投资市场的火热,“备而不建”、转让项目资源套利的“倒卖路条”乱象再度兴起。所谓“倒卖路条”,是指取得项目的建设指标后不实际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而是通过买卖建设指标、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变更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方式进行牟利的行为。
在新能源项目开发早期,由于部分地区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程序不透明等问题,此类投机行为曾一度盛行。如今,独立储能电站领域正在重演这一历史。
2. 地方监管的全面收紧
为规范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中的“倒卖路条”行为,多个省市已颁布限制性规定,例如: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656号)规定,清单内储能电站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在项目建设期内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通过代持、隐性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出卖股份、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对发生变更股东持股比例、变更投资主体、变更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的项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终止项目或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将相关项目移出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6〕418号)规定,严禁跨县域变更建设地点,且项目建成投产前,除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或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和股东持股比例,坚决杜绝项目倒卖行为。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5〕175号)规定更为严格,申报单位和运营单位必须为同一主体,入库项目在建设期和全容量并网后5年内不得擅自转让。
3. 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防控
对于拟通过并购方式进入独立储能电站领域的投资者而言,“路条”限制构成了一定交易障碍。如果目标项目处于建设期内或建成后的限售期内,直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可能因违反地方监管规定而导致项目指标被废止、容量电价资格被取消等严重后果。
因此实务中,投资者可考虑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尽职调查阶段:全面核查目标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地方监管要求、项目审批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别关注项目备案文件中是否载明了投资主体变更的限制条件。
(2)交易结构设计:如直接股权收购受限,可探索“同一集团内部调整”“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等合规路径。但需注意,此类路径通常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普适性方案。
(3)合同条款安排: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将“路条”合规作为交割先决条件,约定因“路条”问题导致项目指标失效时的违约责任和价格调整机制。
(4)时间窗口评估:如项目即将度过限售期,可考虑先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待限售期满后再行交割。
(二)消防验收合规风险
1. 消防验收的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按照性质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储能电站项目应当根据其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有关技术标准,判断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并购尽职调查中,应重点核查项目是否已按照上述分类依法完成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并关注地方性细化规定的合规情况。
2. 实务中的典型风险
实践中,消防验收问题已成为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合规的高频风险点。例如,2024年8月,西北能源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100兆瓦/200兆瓦时储能电站未完成消防验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及并网安全评价,即于2024年6月擅自并网运行。该电站位于新能源基地配套储能项目群中,因急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存在“抢工期、轻验收”的违规行为。西北能源监管局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责令该建设单位立即停运整改,未完成验收前不得并网并对建设单位罚款80万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5万元,并通报批评。
3. 并购合规尽职调查中的消防核查要点
在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并购尽职调查中,消防合规应作为独立的风险板块进行专项核查:
(1)设计阶段文件:核查项目是否完成了消防设计,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是否通过了审查。
(2)施工阶段文件:核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情形。
(3)验收阶段文件:核查项目是否完成了消防验收或备案,验收结论是否合格。对于已并网运行但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项目,应评估其合规风险及整改路径。
(4)地方特殊要求:关注项目所在地是否有专项消防规定,确保项目满足地方标准。
(三)并网调度协议与接入条件风险
1. 并网调度协议的法律地位
独立储能电站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规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组织新型储能开展并网验收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不仅是项目并网运行的前提,更是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获取容量补偿和辅助服务收益的法律基础。没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项目,无法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 并购合规尽职调查中的核查要点
(1)协议签订情况:核查目标项目是否已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有效。
(2)接入条件:核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是否已获批复,接入工程建设是否完成,是否满足电网企业的技术标准。
(3)涉网试验:核查项目是否在并网后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全部涉网试验。
(4)调度关系:明确项目的调度管辖关系,以及调度机构对项目的调用承诺和实际调用情况。
(四)土地与规划合规风险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大型地面工程,涉及土地取得、规划许可等前置审批程序,其用地涉及建设用地(永久占地)与临时用地(施工期临时占地)两套不同的审批与管理体系。其中,储能电站的升压站、电池舱、办公楼等永久性设施,必须使用建设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储能电站施工期间的临时道路、塔基施工平台、材料堆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临时性占地,可申请临时用地。在并购合规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关注:
(1)土地权属与用地手续完整性
核查建设用地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临时用地是否取得批复,是否超期使用、超范围占用。
(2)规划符合性审查
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核查是否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禁止区域。
(3)划拨供地合规性
2025年9月修订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已明确“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可划拨供地,需核查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有批准权政府审批,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的风险。
(4)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核查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是否在一年内完成复垦,是否存在复垦不到位导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风险。
(5)环评与水保合规
核查环评批复是否取得、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涉及林地、草地的,是否取得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编制并获批。
(6)重大合同履约情况
核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电芯、PCS、BMS、EMS等)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关注是否存在违约、索赔或合同效力瑕疵风险。
(五)容量电价资格的可持续性风险
随着各地对独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管理,容量电价资格已成为项目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并购合规尽职调查中,投资者应重点关注:
(1)目标项目是否已纳入当地年度建设计划或独立储能项目清单。
(2)清单管理的有效期限和续期条件。
(3)项目是否满足容量电价资格的考核要求(如可用充放电容量、可持续充放电时长等)。
(4)地方容量补偿政策是否有调整风险。
四、结语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机遇与风险并存。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涉及从项目备案、土地取得、消防验收、并网接入到容量电价资格获取的全链条合规要求,任一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和商业价值。特别是在并购交易中,“路条”限制、消防验收等合规问题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整个交易的效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并购投资中,合规尽职调查不应是交易流程中的“走过场”,而应成为发现风险、定价交易、设计交易结构的核心依据。只有在充分了解项目合规状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独立储能电站的蓝海市场中行稳致远。
本文系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所作的一般性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情形复杂,建议投资者结合自身情况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以确保并购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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