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萌:《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深度解读:一场制度的重构

作者丨董萌

机构丨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独家内容,经授权转载


序:一份文件的重量


2026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以下简称三号文)[1]。同日,央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发〔2026〕171号[2],金融监管总局配套出台金规〔2026〕4—8号五个专项办法[3],而证监会则早在2025年12月27日已先行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4],上述文件详见下表:



这八份文件不是一次普通的政策微调,而是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推到改轨路口。作为常年为地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每年处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从业人员,笔者的第一反应是:这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不是“取消预售”,而是把预售从“出地面即开盘”硬拉到“封顶才预售”,并把“现房销售”从海南一省试点推成全国的商品房销售的优先选项,这是相关部门首次将推进现房销售写入正式文件中。事实上早在2022年末开始,多省市就已经陆续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工作,这项改革自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商品房预售制度算起,持续了三十二年,这次终于实现了制度重构。


一、历史沿革:从“卖楼花”到“封顶预售”的三十二年


1994:预售制诞生,初衷是解资金之渴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同年11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确立预售制:“规定投入达总投资25%、有规划或施工证、确定竣工日期即可拿预售证[5]”。彼时房企自有资金极少,银行开发贷未成体系,“卖楼花”本质是用购房人定金和按揭回款替代开发商资本金。这套制度在城镇化、房地产发展的提速期可谓居功至伟:通过这种方式把住房开工量拉起来,但也埋下了“先交钱后收房”的天然风险缺口。


2003—2016:限贷补丁循环,但预售门槛没动


央行在2003年发布了121号文件,定下了四证齐全、资本金到位才放贷、多层封顶/高层完成2/3才发按揭、不得发放缴交土地出让金贷款的基调[6];此后在2003年至2016年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地产信贷双高速上涨的背景下,央行又汇同当时的银监会,连续出台了184、359、452、302、275、66、305、26号八份文件,在那一段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阶段,这些文件全部在“首付比例、利率倍数、第几套住房”上打转,主要功能是为了限制楼市过热,但从未触及“现房销售”这个核心的制度环节[7],上述这九份文件已于2026年8月27日由三号文的上述配套文件—银发〔2026〕171号明文废止[8]。


2020—2025:地方试探,中央蓄势


2020年海南全省推行现房销售,2025年河南信阳成为全国首个明确对中心城区新增出让土地全面落实现房销售制度的城市,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监测,2022年末以来,全国已有超30个省(市)出台现房销售相关政策,多地推进现房销售试点探索,但当时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规则。2025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印发《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并发布配套通知,打开房地产企业REITs/ABS/再融资的“退出与直接融资”通道,开始了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按项目融资,专款专用,违规必罚的新范式,也确定了房地产行业从“高杠杆快周转”转向“建好项目、作好运营、通过资产证券化合理退出”的资本市场新模式,为三号文的发布提前做了证券政策配套支持。


2026.8.28:建房规3号落锤


酝酿多时,政策的那只靴子终于在2026年8月28日落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在2026年8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标志着商品住房预售门槛正式调整:实行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才可预售[9];现房优先:新出让地、已出让未取得工规证的项目优先现房,已取得工规证存量项目鼓励现房[10];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预售实行首付+按揭全进监管户,竣工备案+配套齐全才解封[11];交房即交证:交付同步拿不动产权证[12];新老划断:施行前已取得工规证项目按老办法,不搞“一刀切”。[13]三号文几乎将运行了几十年的房地产销售、融资方式和资金监管模式全部颠覆。


二、政策导向:三号文不是孤立的,它是“828组合拳”中管控销售端的核心闸门


把三号文放回本文开始的那八个文件矩阵里,逻辑瞬间清晰(详表见前文对照):


三号文是前端闸门,控制销售端口打开的时间和条件;171号是资金水管,承载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流转;金规系列是水管上的阀门,调节资金进出的流量和节奏;证监会意见是排水渠,提供资金流动的疏解出口。这套组合的约束方向非常清楚。“封顶预售”和“竣工放按揭”叠在一起,等于在回款路径上同时设下两道延迟关卡:销售端要等到主体结构封顶才能启动,按揭端要等到竣工备案才能放款。于是,开发商从拿地到第一次见到个人信贷回款,中间被拉入一个更长的等待通道,周期可能从过去的6—10个月拉长到30—36个月。最吸引眼球的配套文件是央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指定的银发〔2026〕171号文,一次性将2003-2016年楼市调控文件全部废止,将以往只能靠不断发新文件来"打补丁"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改为逆周期授权(央行+总局动态调节)+ 项目信用(主办银行制)+ 偿付能力评估(收入偿债比<60%),从金融角度呼应了三号文重构房地产市场销售新制度的行动。


三、市场现状:为什么是2026年,而不是2016年


为什么这次制度重构出现在2026年,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首先是烂尾存量,据多方统计,2021—2024年我国烂尾停工楼盘规模已达到相当量级:《2023年全国烂尾楼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楼盘烂尾率达3.85%,对应烂尾面积约2.31亿平方米,换算为约231万套烂尾房源,仅恒大一家退市后就留下了超过1300个烂尾项目。这些停工楼盘的法律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预售资金被集团抽调、封顶前按揭已放、购房人钱房两空”——三号文封顶预售+全款进监管户+竣工才放按揭,是对这批病灶的直接缝合。[14]


然后是目前的房企格局,这一轮房地产的潮水退去之后,过去依赖高杠杆、高负债模式扩张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在本阶段已经基本退出招拍挂市场,在公开土地市场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明显下降。据克而瑞2025年监测数据,重点百家房企中近五成企业全年未获得土地入账,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房企在土地投资上已经进入事实上的停滞状态,新增土储能力明显减弱;多数民营房企受现金流约束暂停拿地,整体以观望为主,等待市场信号进一步明朗,拿地决策更加谨慎、更趋保守。从2026年上半年的拿地结构看,拿地金额超百亿的9家房企中,仅1家民企、1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余7家均为央国企;再叠加城投平台的参与,国央企、城投及优质混改企业已经成为拿地的绝对主力,在土地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国央企依托自身低成本融资优势,综合融资成本低于3.5%,资金实力远优于民营房企,在土地拓展中具备更强的资金保障和回旋空间。


最后是购房人的偏好发生了变化,二手房+现房占比连续三年攀升,数据显示全国二手房交易占比已从2021年的28%提高至2025年的45%,新建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比例也从2022年的13.9%提高到2025年的32.4%,以深圳为例,2025年当地二手住宅成交占比已经达到59.7%,为近5年最高水平,“期房折价”在部分城市已显性化,三号文把市场自发的“现房溢价”固化为制度。


所以三号文是“顺势重构”,市场已经用脚投票选了现房,购房人通过真实成交表达出的偏好已经清楚指向现房,这种由交易行为自发形成的方向,比任何脱离市场需求的强行扭转都更具说服力。文件所做的,正是在2026年这个节点,顺着这一已经形成的内在趋势,把原本还可以松动、还可能被突破的底线彻底焊死,使现房销售从一种市场自发的偏好,转变为不可回避的制度底线。


四、法律从业人员视角:三号文带来的法律结构重排


开发商拿地基本逻辑将出现根本性的重构


开发商拿地将从“敢赌杠杆”变成“先算自有资金能不能撑到竣工”。把上述8份文件叠在一起看,结果肯定是开发商拿地会比过去十年更审慎,项目帐会算得更细,也更加注重风险评估,近日北京和上海都迎来了828新政后的首轮土拍结果就是例子,上海8月31日完成第八批次集中住宅用地出让,两宗地块全部成交,其中“真如之心”商住办组合地块,由中海地产以150.19亿元底价竞得,这宗地在年初推介时曾吸引过中海、华润、金茂、上海城建等20余家房企参与,但正式出让环节只有中海一家报名;其次是北京,驼房营地块的竞拍现场只有中海新城领取了竞买号牌,其他两家参拍商没有现身,随后工作人员宣布该地块土拍暂停。而在上述土拍中,都没有民营企业现身。因此开发商如何在新政中吃透政策,还有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如何落实,都是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开发商的投资端会持续保守审慎。


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需要重新规划和定制


在预售合同的情况下:预售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被重新设定前提条件,封顶证明不再只是工程进度的事实描述,而是成为预售行为得以合法启动的强制性门槛;按揭贷款的发放被明确限定在竣工备案之后,并且要求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资金监管账户,从合同层面切断了预售资金被任意占用的可能;同时,将未达到封顶条件而擅自收取预售款的行为明确定性为违规,使出卖人承担更为严格的合规义务和违约责任风险。合同安排需重新在“未达到封顶条件出卖人擅自收预售款构成违规”的前提条件先重新构建合同条款内容,如确定新的蓄客与开盘方式、制定新的付款计划及约定贷款合同的签订并产生效力的时间节点等等。


在现房销售流程中,引入“施工许可后收定金(少量、进入定金监管账户)—竣工备案—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交房即交证”的三段式流程,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县制定。[15]这一流程将现房交易拆分为若干相互衔接的阶段,购房人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仅支付少量定金,且定金须进入专门监管账户,避免大额资金在项目完工前沉淀于开发商处;待项目竣工备案完成后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最后实现交房与产权登记同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订环节、产权登记条款、时效条件都需要做颠覆性的修改。


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主体重构


旧监管协议是“住建部门—银行—开发商”三角;三号文下变成“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公司”三角,且主办银行由171号锁定为单项目单行、贷款结清前不变。监管主体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监管权责更加有针对性;银行从普通合作银行变为主办银行,并与单个房地产项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保持稳定;开发主体由笼统的开发商具体化为项目开发公司,使监管关系与项目本身更加贴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与原文内容形成对应印证。这一制度安排将项目资金流锁定在单一银行和单一账户体系内,防止资金在不同项目、不同银行之间随意调度。同时上述政策也从侧面促进开发商更加审慎地对下游签订和履行合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主办银行的监管账户被保全代价将无比巨大。


监管额度解除节点是否为“竣工备案+水电气热配套齐全”(不是旧版“结构封顶”)[16];集团母公司是否还在内部协议里留有“资金归集授权”——171号禁止跨项目腾挪,这类授权条款应删净[17]。监管额度的释放标准从主体结构完成提升至项目整体具备交付条件,这意味着监管资金只有在项目达到更高的完成度时才会解除限制,从而避免资金在配套设施尚未完善时被提前提取。对于集团母公司在内部协议中的“资金归集授权”条款,因其与171号禁止跨项目腾挪的规定直接冲突,在新监管框架下已无存在空间,应当在所有协议修订中彻底删除。


开发商违约救济路径进一步明确


三号文明文:开发商违约不能按期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18]。对购房人律师:可主张同时解除预售合同与按揭合同(参照最高法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0条精神),且监管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购房人,不再与银行按揭债权混同清偿[19]。此处立法明确了购房人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的法定解除权,使购房人可以要求返还全部购房资金,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律师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预售合同与按揭合同一并解除,并根据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因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同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优先用于返还购房人,与银行按揭债权相互分离,不再按照一般债权顺序混合清偿,从而在资金端强化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对开发商履行合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项目公司制下的责任隔离


三号文的答记者问环节提了“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这一表述意味着商品住房开发不再以集团整体作为笼统的开发主体,而是以单个项目公司作为独立单元组织开发、融资和销售;与之配套,171号第十二条把项目公司设为资金封闭单元[20],使项目公司的资金收支、融资安排和账户管理在项目层面形成封闭循环,与集团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受到严格限制。这种封闭性不是简单的账户隔离,而是将项目资金、负债和权益锁定在项目公司内部,使项目自身成为风险承担和收益实现的基本单位。基于这种项目公司制安排,集团母公司破产不直接触发项目公司预售合同解除,购房人债权在项目公司层面闭环;因为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合同主体和资金主体,其存续和履约并不当然随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仍然存续于购房人与项目公司之间,购房人的债权主张在项目公司资产范围内即可得到对应安排。与此同时,项目公司资本金不到位(违反国发〔2019〕26号)、股东借款充资本金,会被主办银行依171号拒贷[21],这意味着项目公司如果在设立和出资环节未达到法定资本要求,或者以股东借款等债权形式替代真实资本投入,将难以获得主办银行的开发贷款支持。项目公司制将单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收支和法律关系独立于集团母公司,形成风险隔离屏障;母公司破产不能当然波及项目公司已经订立的预售合同,购房人债权在项目公司资产范围内获得相对封闭的清偿保障。这些新的规则进一步倒逼项目公司保持资本充足和财务规范,提升了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也需要在合同和公司治理制度层面作重新安排。


新老项目衔接的诉讼分化


三号文规定:2026.8.28前已取得工规证项目:仍按老预售办法,但若开发商自愿封顶预售,合同效力无碍[22],以2026年8月28日为界,在此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的预售管理方式,即使开发商主动选择封顶后再预售,也不会影响新规前所签合同的效力;而对于新出让土地上的项目,如果未达到封顶条件即私自办理预售,则预售许可本身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诉请撤销,已签订的预售合同也可能被主张无效或解除。因此,律师在处理涉及此类问题的群体性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明涉案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具体日期和施工形象进度,以此确定案件适用的规则框架,进而选择相应的诉讼路径和请求基础。


五、几点判断


预售不会一夜消失,但“出地面预售”会消失。结合当前行业政策推进节奏与市场变化来看,未来3—5年商品房市场将是“旧项目预售(新政前的遗留)+封顶预售(主流过渡)+现房销售(新出让地主流)”三轨格局:对应这种市场变化,房产律师合同库要备三套模板而非一套,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应该适用哪种政策规范,对房地产律师的规则适用能力要求更高。


主办银行的监管户纠纷可能成为新的纠纷发源地。封顶认定、按揭晚放免责、定金监管户与预售监管户资金界分——在171号+三号文调控下,地产行业进入了主办银行强监管时代,应该可能还会有细化的细则,但开发商和银行的地位互换已成定局。


开发商合规成本从“关系成本”转向“资本金成本”。能活下来的不是懂找银行行长的人,是懂国发〔2019〕26号资本金溯源、懂项目公司单户封闭审计的人。


购房人相关的法律业务可能扩容。交房即交证、竣工才还贷、解约优先退监管户资金,三条都是购房人端新权利,伴随新的权利就会有新的法律业务产生。


尾声:适时,且方向正确


根据学界研究与公开统计数据,1994年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关键分界点:1994年之前我国城镇化年均增速约0.6-0.7个百分点,1994年之后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年均增速提升至1.3个百分点以上,正是在这一节点,预售制帮中国房地产跑完了城镇化上半场;2026年三号文按下下半场的重启键,虽然早在2005年8月,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就明确提出,由于预售房制度存在金融风险,且易引发市场紊乱,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截至2026年算下来,这项建议已经被提出二十一年,始终未正式落地,但它没最终缺席——和三号文一起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一同把销售端、信贷端、资本端、信托端、地方财政金融端一次性焊成“项目信用”底盘。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不倾向把三号文读作“利好”或“利空”,它更像一次法律关系的归位:让买房回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契约本义,让融资回到“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否闭环”的银行本义,让开发商回到“先有资本金再谈杠杆”的商人本义。


制度重构从来伴随阵痛——2026年8月28日随着三号文的正式发布,预售门槛抬至主体结构封顶、按揭贷款需竣工备案后才能发放,使得资金回笼的起点被同时后移,对资金链紧绷的房企而言,回款必须等到项目推进到更高完成度之后才能逐步到位,现金流入与工程支出之间的时间将进一步放大,在建项目的额外资金缺口普遍会达到建设成本的30%到40%。据行业统计,2020年到2025年,TOP100房企中的民企数量已经从72家降到了47家,超三成高杠杆民企退出行业,说明在高杠杆、快周转支撑下的规模扩张模式目前已经难以持续,后续预计还会有部分依赖高杠杆预售模式的房企会在封顶前的资金缺口里退出市场,这类企业的共同特征是高度依赖预售回款作为滚动开发的直接来源,一旦预售节点后移,现金流就容易出现断点,而部分依赖土地出让的城市土地财政必然也会经历进一步的阵痛和调整。但让我们把时间轴拉到更远的时间往回看,2026年8月28日这一组文件,大概率会被标记为中国房地产逐渐从“金融游戏”回归到“不动产生意”的分水岭,也契合了“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的政策建设要求。笔者认为,阵痛之后,带来的应是整个房地产行业的持久良性发展。


附表一:171号废止的九份房地产信贷文件(按时间顺序)



附表二:新旧房地产信贷规则对照表




注释及参考文献:


注释:

[1]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2026年8月28日,载住建部官网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2026年8月27日印发。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4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5号)、《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6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7号)、《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8号),2026年8月28日。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2025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19年修正)第45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1994年11月15日,2001年、2004年修正)第5条。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4条(该文已于2026年被银发〔2026〕171号废止)。

[7] 九份废止文件时序:银发〔2003〕121号、银发〔2006〕184号、银发〔2007〕359号、银发〔2007〕452号、银发〔2008〕302号、银发〔2010〕275号、银发〔2011〕66号、银发〔2015〕305号、银发〔2016〕26号。

[8] 银发〔2026〕171号附则:“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后,银发〔2003〕121号等九份文件同时废止。”

[9] 建房规〔2026〕3号第一(一)条:“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建房规〔2026〕3号第二(一)条:“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11] 建房规〔2026〕3号第一(二)条;银发〔2026〕171号第22条:“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2] 建房规〔2026〕3号第二(四)条:“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13] 建房规〔2026〕3号:“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14]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171号答记者问:“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延迟交房、烂尾楼等现象时有发生。”(2026-08-28)

[15] 建房规〔2026〕3号第二(二)条:“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

[16] 建房规〔2026〕3号第一(二)条:“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17] 银发〔2026〕171号第12、13条;金规〔2026〕4号第8条:“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18] 建房规〔2026〕3号第一(二)条末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企业须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0条: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0] 银发〔2026〕171号第12条;建房规〔2026〕3号答记者问提及“项目开发公司制”。

[21] 国发〔2019〕26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26〕171号第8条:“项目资本金应先于开发贷款全额到位。”

[22] 建房规〔2026〕3号新老划断条款。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1994-07-05通过。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4修正)。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历年调控文件汇编。

[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2026-08-27。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2026-08-28。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件办法(金规〔2026〕4—8号),2026-08-28。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2025-12-27。

[8]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9]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12]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8月27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文件于2026年8月28日正式对外公开,当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文件答记者问。

[13] 2026年8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当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4号)、《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6号)、《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8号)等多份金规〔2026〕4—8号系列文件答记者问。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建房规〔2026〕3号答记者问,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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