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殷祥理
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8 章 214 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保险法》(2015 年修正),草案的主要笔墨花在股东穿透监管和风险处置上,但第二章“保险合同”也动了不小的手术,有的条款新增,有的改写,有的与《民法典》重新对齐。
一、犹豫期首次写进法律
草案新增第五十条: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及时退还保险费。
在此之前,犹豫期只存在于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如今上升为法律义务。立法意图就是把成熟实践固化下来,限制条款任意设置空间。
对你的影响:买了长期重疾、年金、终身寿后后悔,犹豫期内可以主张退保费,而不是只能拿回现金价值。
二、如实告知双向收紧
草案第十七条改了两处:告知义务主体从“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应当赔付。
其余沿用老规则:询问告知(没问到不必主动交代)、解除权 30 日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满 2 年不得解除、故意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费。
两点提醒:替家人投保时,被保险人自己填的健康问卷同样要客观真实;反过来,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我们不知道”为由逃避责任。
三、免责条款升级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草案第十八条把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第二十条又把无效情形从“免除责任、加重责任、排除权利”扩充为“免除、减轻义务、加重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权利”。覆盖面明显变宽: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待期、理赔资料限制等变相减责条款都可能被纳入。
但有一处“反向”变化要留意:现行《保险法》规定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草案改为“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与《民法典》第 496 条一致,但意味着从“自动失效”变成了“需要投保人主动主张”。
实用提醒:对加黑加粗条款,主动要求书面说明并留存,口头答复要落到微信或书面。
四、索赔时效:2 年变 3 年,年金适用 5 年
草案第二十七条把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索赔诉讼时效由 2 年延长为 3 年,与《民法典》统一;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并列,适用 5 年时效。
注意区分:时效延长不等于可以拖延报案,出险不及时通知,事故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部分照样赔不到。
五、退现金价值取消“交足二年”门槛
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致残的,须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才退还现金价值。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删除了这一前置条件,一律按合同约定退还,保护的是无辜受益人。
同时新增第四十三条:保单借款入法,投保人可在现金价值额度内向保险公司借款,未清偿时,保险公司对现金价值、退保费或保险金优先受偿。
六、交了钱还没承保就出险,不再是真空地带
草案第十四条新增:保险人接受投保申请并收取保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时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这条把司法解释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解决“先扣款后核保”期间的理赔争议。
七、 还要留意的三处改动
1.受益人变更(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变更保险合同;未通知的,变更对保险人不生效;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通知投保人。
变更以通知到达保险人为生效前提,未通知则对保险人不生效,同时新增保险人须将变更通知投保人的义务,避免投保人对保单权益变动不知情。
2.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参照适用代位求偿、重复保险分摊规则。买了多份医疗险,同一笔医疗费不能再多头足额报销。
医疗险从可重复获赔转向损失填补。保险人赔付后可向致害第三方代位追偿,多份保单按比例分摊、合计不超过实际医疗支出,同一笔医疗费多买多赔被堵死。
3.连带责任赔付(第六十八条):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超出其内部份额为由拒赔,赔付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保险人须先按保单足额赔付,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保障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及时受偿。
总结:三句话读懂这次修改
成熟实践写进法律——犹豫期、保单借款、视为承保;
规则向民法典看齐——格式条款、诉讼时效、继承编援引;
权利义务双向收紧——告知义务扩至被保险人,保险人也须尽到合理审查。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第一百四十八条),并大幅提高罚款幅度,违法成本显著上升。
最后四点提醒:①草案尚未生效,最终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②消费者要如实问答、留存说明记录,长期保单用足犹豫期,出险第一时间报案;③保险机构应提前梳理犹豫期设置、免责与限赔条款提示方式、受益人变更流程,并同步更新销售话术;④存量保单不当然溯及,但合规整改窗口期应当珍惜。
*本文依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整理,仅供行业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